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公示台账(2024年第一批27起) 责编人及联系电话: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名称或姓氏 (自然人仅填姓氏+XX) |
当事人类别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喀市住建罚[2024]1-1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 | 四川明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法人 | 2024年2月8日,当事人在喀什大学职业本科教育东城校区项目(二期)第三标段监理(二次)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该项目中标价(1046100元)千分之六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6276.6元 |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年4月22日 | |
2 | 喀市住建罚[2024]1-2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 | 沈** | 自然人 | 2024年2月8日,当事人所属公司在喀什大学职业本科教育东城校区项目(二期)第三标段监理(二次)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76.6元 |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年4月22日 | |
3 | 喀市住建罚[2024]1-3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 | 新疆高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 2024年2月8日,当事人在喀什大学职业本科教育东城校区项目(二期)第三标段监理(二次)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该项目中标价(1046100元)千分之六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6276.6元 |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年4月22日 | |
4 | 喀市住建罚[2024]1-4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 | 孙** | 自然人 | 2024年2月8日,当事人所属公司在喀什大学职业本科教育东城校区项目(二期)第三标段监理(二次)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76.6元 |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年4月22日 | |
5 | 喀市住建罚[2024]02-1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 严** | 自然人 | 2023年12月,当事人投资建设的喀什市川来大酒店装饰装修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 | 处合同价款1%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6000元 |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年4月29日 | |
6 | 喀市住建罚[2024]02-2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 喀什嘉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 2023年12月,当事人承建的喀什市川来大酒店装饰装修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 | 处罚人民币10000元 |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年4月29日 | |
7 | 喀市住建罚[2024]02-3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 张** | 自然人 | 2023年12月,当事人所属公司承建的喀什市川来大酒店装饰装修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00元 |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年4月29日 | |
8 | 喀市住建罚[2024]06-1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 喀什万利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 法人 | 2020年8月,当事人投资建设的喀什万利电线电缆生产厂房建设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 | 处合同价款1%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72936.33元 |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年4月30日 | |
9 | 喀市住建罚[2024]06-4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 刘** | 自然人 | 2020年8月,当事人所属公司投资建设的喀什万利电线电缆生产厂房建设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646.82元 |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年4月30日 | |
10 | 喀市住建罚[2024]06-2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 喀什新正泰电气有限公司 | 法人 | 2020年8月,当事人投资建设的喀什新正泰电气生产厂房建设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 | 处合同价款1%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69763.68元 |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年4月30日 | |
11 | 喀市住建罚[2024]06-4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 刘** | 自然人 | 2020年8月,当事人所属公司投资建设的喀什新正泰电气生产厂房建设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488.18元 |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年4月30日 | |
12 | 喀市住建罚[2024]03-1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 喀什蓝鲸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 法人 | 2023年8月,当事人投资建设的喀什蓝鲸国际酒店提升改造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处合同价款1%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12014元 |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年5月7日 | |
13 | 喀市住建罚[2024]03-3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 宋** | 自然人 | 2023年8月,当事人所属公司投资建设的喀什蓝鲸国际酒店提升改造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600.7元 |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年5月7日 | |
14 | 喀市住建罚[2024]03-2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 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 | 2023年8月,当事人承建的喀什蓝鲸国际酒店提升改造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年5月7日 | |
15 | 喀市住建罚[2024]03-4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 孙** | 自然人 | 2023年8月,当事人所属公司承建的喀什蓝鲸国际酒店提升改造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处单位罚款数额5%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00元 |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年5月7日 | |
16 | 喀市住建罚[2024]04-1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 邓** | 自然人 | 2023年10月,当事人投资建设的喀什市星程大海商务酒店装修改造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处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4600元 |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年5月10日 | |
17 | 喀市住建罚[2024]04-2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 中水建(贵安新区)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 | 2023年10月,当事人承建的喀什市星程大海商务酒店装修改造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人民币10000元 |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年5月10日 | |
18 | 喀市住建罚[2024]04-3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 张** | 自然人 | 2023年10月,当事人所属公司承建的喀什市星程大海商务酒店装修改造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00元 |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年5月10日 | |
19 | 喀市住建罚[2024]017-1 |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 周** | 自然人 | 2024年3月,当事人投资建设的喀什市水岸酒店室内装修及消防改造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8800元 |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年5月13日 | |
20 | 喀市住建罚[2024]017-2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 四川国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 2024年3月,当事人承建的喀什市水岸酒店室内装修及消防改造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年5月13日 | |
21 | 喀市住建罚[2024]017-3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 石** | 自然人 | 2024年3月,当事人所属公司承建的喀什市水岸酒店室内装修及消防改造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处单位罚款数额10%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000元 |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年5月13日 | |
22 | 喀市住建罚[2024]05-1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及肢解发包案 | 喀什景呈置业有限公司 | 法人 | 2023年8月,当事人投资建设的新疆火炬燃气总部综合项目一、二、三、五层消防改造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及肢解发包项目的违法行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处工程合同价款1%和0.5%罚款,即共计罚款人民币14250元 |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年5月15日 | |
23 | 喀市住建罚[2024]05-4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及肢解发包案 | 杨** | 自然人 | 2023年8月,当事人所属公司投资建设的新疆火炬燃气总部综合项目一、二、三、五层消防改造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及肢解发包项目的违法行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712.5元 |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年5月16日 | |
24 | 喀市住建罚[2024]05-2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 新疆浙宁尚雅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 | 2023年8月,当事人承建的的新疆火炬燃气总部综合项目一、二、三、五层消防改造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 | 处罚人民币10000元 |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年5月15日 | |
25 | 喀市住建罚[2024]05-6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 叶** | 自然人 | 2023年8月,当事人所属公司承建的的新疆火炬燃气总部综合项目一、二、三、五层消防改造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00元 |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年5月16日 | |
26 | 喀市住建罚[2024]05-3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 喀什奥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 2023年8月,当事人承建的的新疆火炬燃气总部综合项目一、二、三、五层消防改造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 | 处罚人民币10000元 |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年5月16日 | |
27 | 喀市住建罚[2024]05-5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 宋** | 自然人 | 2023年8月,当事人所属公司承建的的新疆火炬燃气总部综合项目一、二、三、五层消防改造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00元 |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