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文件精神,“供暖环节收费:取消北方采暖地区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根据《喀什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取消供热二级管网维修改造费用,费用纳入新一年度供热价格成本监审”。
2023年,市发改委对喀什华兴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供热进行了成本监审,并形成调价方案。11月28日,该调价方案经听证会举手表决同意。经喀什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实施,自2024-2025年采暖期起执行。
二、起草文件依据
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8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18号)、《自治区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新发改规〔2021〕7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号)、《关于清理规范喀什地区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喀发改价综〔2022〕94号)、《关于加强喀什市集中供热管理的通知》(喀市政发〔2008〕164号)。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明确分类供热价格适用范围、明确调整集中供热价格、提出供热服务相关要求、明确供热价格执行时间四个方面内容。现简要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明确分类供热价格适用范围。明确了城乡居民生活集中供热、学校生活集中供热、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热及国家、自治区、地区要求按照居民价格执行供热的其他区域集中供热等四类区域集中供热执行居民价格,其他区域执行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
第二部分明确调整集中供热价格。明确了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由20元/平方米调整为22元/平方米,涨幅10%;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由22元/平方米调整为24元/平方米,涨幅9.09%。
第三部分提出供热服务相关要求。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和上级政策要求,向定价环节、供热保障环节、供热企业服务范围、提升供热企业服务质量、规范价格行为监督管理、统一执行供热价格和要求提出6条政策要求。
第四部分明确供热价格执行时间。明确废止《关于喀什市二级管网维护改造费用的批复》(喀市发改字〔2019〕244号)文件,明确各供热企业自2024-2025年供热季起按此标准执行收费。
四、供热价格负责解释部门
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供热服务标准负责解释部门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单位: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喀什市人民东路336号建委办公楼10层左侧
联系人:熊远洋 联系方式::0998-581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