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市军规[2023]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进一步提升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荣誉感和获得感,营造全社会尊崇军人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1〕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新退役军人发电〔2023〕13号)文件精神,结合喀什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待工作坚持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待遇与贡献匹配、关爱与管理结合、当前与长远统筹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二章 优待内容
第一节 荣誉激励
第四条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
第二节 生活优待
第五条 逐级建档立卡,对因生产生活发生重大变故或遇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持“优待证”根据困难程度和所在基层党组织研判等情况,优先申请办理临时救助;对特别困难人员申请帮扶关爱基金予以帮扶;对享受以上救助待遇后仍有困难的,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
第三节 养老优待
第六条 优先收住持“优待证”中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鳏寡孤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设立光荣间标识,悬挂光荣牌,并在房间安排、生活照料等方面体现优待;不符合特困认定条件的人员,由民政局鼓励和协调民办养老机构优先收住并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第四节 医疗优待
第七条 市属各级公办医疗机构为持有“优待证”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开通优先窗口,在醒目位置张贴优先标识;为持有“优待证”本人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第八条 市残联为持有军人伤残证且符合享受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免费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并帮助对持有“优待证”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先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第五节 住房优待
第九条 符合本地住房保障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持“优待证”可优先申领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节 ⠼/span>就业创业优待
第十条 符合条件需就业的退役军人,持“优待证”可以享受1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岗位。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持“优待证”可优先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额度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专门设立退役军人工商登记注册窗口,有针对性的为持有“优待证”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一站式”开业指导、注册登记和跟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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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文化交通优待
第十三条 市内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A级景区,按规定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设立优先窗口和绿色通道,并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持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残疾军人本人驾驶的车辆(营运车辆除外)持有效证件在全市范围内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第八节 其他社会优待
第十五条 市司法局将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依法为其优先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全市各银行网点设立优先窗口,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各基础电信企业为持“优待证”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到厅优先服务和套餐优惠。
第十八条 鼓励各大影院、商场、超市、农家乐、体育馆等大型门店加入喀什市拥军门店,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十九条 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为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登记办理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待遇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优待证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章 督导考评
第二十一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做好优待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典型,研究解决问题。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推进优待工作的落实,做到年初有计划、年底有评估,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优待落实情况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定期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进行核查,对依法被刑事处罚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挑头集访、缠访、闹访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取消其优待待遇,已颁发优待证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收回。
第二十四条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挑头集访、闹访被取消优待待遇资格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所在辖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研判,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可以恢复其优待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政策,明确当前一个时期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并根据喀什市经济社会发展及优待工作的不断创新,适时调整更新优待目录,充实完善优待项目,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喀什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 对象优待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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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优待内容 |
备注 |
1 |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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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逐级建档立卡,对因生产生活发生重大变故或遇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凭“优待证”根据困难程度和所在基层党组织研判等情况,优先申请办理临时救 助;对特别困难人员申请帮扶关爱基金予以帮扶;对享受以上救助待遇后仍有困难的,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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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优先收住持“优待证”中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鳏寡孤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设立光荣间标识,悬挂光荣牌,并在房间安排、生活照料等方面体现优待;不符合特困认定条件的人员,由民政局鼓励和协调民办养老机构优先收住并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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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属各级公办医疗机构为持有“优待证”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开通优先窗口,在醒目位置张贴优先标识;为持有“优待证”本人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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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残联为持有军人伤残证且符合享受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免费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并帮助对持有“优待证”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先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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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持“优待证”可优先申领公共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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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符合条件,需就业的退役军人,持“优待证”可以享受1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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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符合条件有就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持“优待证”可优先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额度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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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专门设立退役军人工商登记注册窗口,有针对性的为持有“优待证”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一站式”开业指导、注册登记和跟踪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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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内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A级景区,按规定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设立优先窗口和绿色通道,并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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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凭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全市内公共汽车;残疾军人本人驾驶的车辆(营运车辆除外)持有效证件在全市范围内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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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司法局将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依法为其优先提供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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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办理的以银行卡为载体的优待证,可在中国工商银行喀什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喀什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喀什市支行享受免收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同时各网点设立优先窗口,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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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中国电信为持“优待证”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到厅优先服务;退役军人持“优待证”可享受中国电信提供的套餐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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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鼓励各大影院、商场、超市、农家乐、体育馆等大型门店加入喀什市拥军门店,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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