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环境。按照喀什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喀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喀什市2023年棚户区改造(乃则尔巴格镇12、13村)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征收依据:按照喀什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87号)、《喀什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
二、征收目的: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环境。
三、征收范围:涉及喀什市乃则尔巴格镇12、13村部分村民房屋、土地、林木、青苗等征收,以规划部门确定的范围为准。
四、房屋征收部门: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喀什市乃则尔巴格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六、征收补偿方案:依据喀什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签约期限: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1日。
八、本决定自公告发布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和违反城乡规划相关规定的不予补偿。
九、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