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农业农村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地委、行署批准的《喀什市机构改革方案》(喀党办字[2019]2号)和《关于<喀什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市党办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农村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市畜牧兽医局牌子。
第三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接受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地委及市委工作要求,统筹市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喀什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第四条 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市“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指导监督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研究。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果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产业化发展。指导粮食、蔬菜、西甜瓜、特色作物、林果业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承担外来物种相关管理工作。
(八)负责市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参与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拟定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中央、自治区、地区及市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承担农业投资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承担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相关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市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参与市农业对外援助政策和规划制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题,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自治区、地区及市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4.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1)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2)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会务、信息、机要、信访、政务公开、档案、安全保卫、消防、卫生、行政后勤和接待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党群、党风廉政、精神文明。拟定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综合性报告、文件;负责单位对口扶贫工作,联络“访惠聚”驻村工作队。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担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及农村工作办公室有关工作。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筹备市委农村工作会议、农时推进会议等。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计财室。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参与农村金融、农业保险的政策制定。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法规室。承担农业法制建设。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和普法工作。组织农业综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农业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实施农畜渔林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监督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监督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监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渔业安全生产。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建设。负责检测机构考核管理。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等工作。受理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并依法处理。收集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监管工作。组织监督喀什市植物检疫内检和防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对补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督查。组织编制、检查和督促实施农业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承担农业突发事件预警评估、风险排查、应急演练、协调处置工作。承担农业灾情调查、监测,牵头组织农业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抗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和调拨。
(四)种植业管理室。承担稳定粮食产能、设施蔬菜产量的指标任务。起草种植业、林果业发展政策、规划。拟订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收集、预测并发布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承担粮经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种粮农政策性补贴工作;。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承担农作物、种质和遗传资源保护及品种管理。组织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质量监督抽查。
承担制定经济作物生产主要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粮经作物遗传资源保护、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和产业发展工作;承担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
(五)畜牧兽医室。承担畜牧业经济指标任务,拟订畜牧业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产业布局、结构调整、三次产业融合与产业对外合作,负责推动现代畜牧业发展,推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拟订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政策、规划,拟订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培训和科普宣传,负责畜牧业行业统计、监测和预警工作。承担全市动物疫病预防和兽医公共卫生工作,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和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实施动物卫生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管理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动物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卫生监管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兽药饲料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兽药、饲料行业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研制、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畜禽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六)基本农田建设及项目管理室。指导农田建设工作,拟定农田建设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农田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承担农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农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计划管理;负责拟订农业项目有关立项、申报及建立项目库等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项目基地建设;组织重大农业科学技术项目和开发项目的协作攻关;指导农业重大科技示范推广项目的实施;负责管理农业科研项目。
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起草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七)农村经济管理及市场信息室。拟订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农产品营销促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业和农村经济统计工作;承担农村改革、新型城镇化、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农民负担及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村收益分配统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等工作;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收支、农民负担等情况的监测;承担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管理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工作;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职业农民培育,组织培训“千家万户新型职业农民”。
承担培育、保护、发展、宣传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承担农业招商引资、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提出促进外向型农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国家和自治区、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审、上报、认定和监测工作。
(八)农机管理室。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和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划。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农机补贴政策,提出农业机械化装备技术要求和发展要求。组织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指导监督农机安全生产,组织农机安全监理和大型工程机械安全监管。组织对在用的特定各类农机产品进行调查。组织农机更新报废管理工作,指导农机教育、科研、推广、培训、维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农机信息和统计工作。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行政编制18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6名。
第七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市植物保护检疫站、市农产品安全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市种子管理站、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市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 喀什市解放南路380号
办公时间: 夏季:10:00-14:00,16:00-20:00;冬季:10:00-14:00,15:30-19:30
联系电话:0998-2929687
负责人姓名:雷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