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地委、行署批准的《喀什市机构改革方案》(喀党办字﹝2019﹞2号)和《关于<喀什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市党办字﹝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喀什市知识产权局的牌子。
第三条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喀什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市场监督和知识产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内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指导喀什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管理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推进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的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强制检定和比对工作。指导建立健全计量检定体系和节能减排等能源计量工作;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制定和发布等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组建市检验检测机构,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完成年度抽检计划。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六)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地方标准和中药饮片泡制规范。参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辖区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和处置。组织开展药物滥用监测。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
(十九)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审查评议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宣传引导和推广应用。
(二十)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
(二十一)承担喀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承接上级下放审批权限。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在自治区指导下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负责对申诉、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受理、分流、转办、督办、反馈、答复,以及统计、分析、发布投诉、举报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和预警。
6.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加快推进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机制建设,加大跨部门、跨行业大案要案查处力度,推动市场监管执法力量下沉各基层所站。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喀什市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喀什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喀什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喀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后,由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喀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快协同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喀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喀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喀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喀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四条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要、文电、安全、保密、档案、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印章管理、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内部安保、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管理自聘保安队伍,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办对外联络、合作与交流等活动。承担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以及系统职称评审等工作;负责基层组织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群众性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承担单位预决算、国有资产,固定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管理工作; 指导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三)纪检监察股。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纠风、信访、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各支部基层组织、非公党组织建设,组织实施党群工作;承担全局党员学习、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在喀什市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市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负责组织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市场监督和知识产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报备工作; 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听证工作; 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负责指导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的运用;开展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承担人大、政协代表提案、议案的答复和办理。
(五)行政许可股。负责组织推进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拟订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制度; 承担依法由本部门直接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信息公示工作; 组织协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审核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协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现场核查、认证相关工作;依法承担相关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工作, 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 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
(六)打假举报受理指挥中心。整合12315、12365、12331、12330、12358投诉举报平台,畅通制售假冒伪劣等市场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汇总市场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息,负责对申诉、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受理、分流、转办、督办、反馈、答复,以及统计、分析、发布投诉、举报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和预警。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消费纠纷调解等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进行规范、行政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工作;承担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咨询、申诉、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含网络咨询、申诉、投诉、举报)。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工作。
(七)市场规范管理股。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督促市场开办者自律规范,做好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引导提升工作;监督管理和培育发展经纪人;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市场(包括网络交易市场)上违法现象监测、分析和预警,并组织专项检查、专项治理;参与开展星级文明市场创建活动;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格式合同条款备案管理;开展经济合同行政指导、调解、信用评价服务;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组织、指导合同、拍卖、网络交易以及市场规范管理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建立和完善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和工作指南。承担和指导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八)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股。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作;指导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 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工作。
(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承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包装容器、材料、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质量监督抽检工作;负责监督问题食品召回工作;制定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食品生产流通环节违法行为查处。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抽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并发布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组织、指导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承担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及考核评价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协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贯彻实施药品生产和特殊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的初审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药材种植加工、药品生产以及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承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药源性兴奋剂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工作;开展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贯彻实施药品市场监督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对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组织实施药品质量抽验;督促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电子监管;负责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组织开展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组织实施医疗器械质量抽验计划;负责普及医疗器械安全使用常识;协助做好医疗器械注册、核查的相关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药学职称评审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抽验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规范管理,组织实施关于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组织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行为查处。
(十一)质量计量监督管理股。彻落实质量方针政策,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承办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管;组织和参与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指导产(商)品质量抽查抽检、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和产(商)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负责质量兴市办日常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对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引进和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负责工业企业标准备案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商品质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承担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产品抽查抽检和违法行为查处。
(十二)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股。拟订特种设备安全制度措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三)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股。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工作,并负责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十四)反不正当竞争股。实施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依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濫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同时负责査处和主办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内疑难、复杂、重大市场违法案件;指导各派出机构和相关业务股室查处一般性市场违法行为案件;根据上级业务部门委托,承担有关案件查处工作;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
(十五)派出机构,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9个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具体是:喀什市解放南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喀什市解放南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辖:解放南路、克孜都维路、昆仑大道、人民东路、南湖路等区域);喀什市库木德瓦孜市场监督管理所(喀什市库木德瓦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辖:西域大道、人民西路、文化路、色满路、托克扎克路等区域);喀什市恰萨市场监督管理所(喀什市恰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辖:中西亚国际贸易市场等区域);喀什古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喀什古城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辖:老城区、5A 景区等区域);喀什市机场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喀什市机场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辖:乃则巴格镇、荒地乡、开源市场、科创中心、中亚南亚工业园、深圳产业园、远方物流港等区域);喀什市英吾斯坦市场监督管理所(喀什市英吾坦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辖:英吾斯塘乡、阿克喀什乡、阿瓦提乡等区域);喀什市多来特巴格市场监督管理所(喀什市多来特巴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辖:多来特巴格乡、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曙光国际、远方市场等区域);喀什市佰什克然木市场监督管理所(喀什市佰什克然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辖:浩罕乡、佰什克然木乡等区域);喀什市色满市场监督管理所(喀什市色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辖:夏马勒巴格镇、色满乡、帕合太里克乡等区域)。
负责辖区内宣传贯彻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开展有关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授权开展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和备案工作;负责查处辖区内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违法行为;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流通及餐饮服务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以及其他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商品交易、市场计量等市场经营行为和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不正当竞争、商标、广告、合同、拍卖等监督管理;参与市局组织的综合执法和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承担辖区内涉及市场监管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工作;承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54名,其中:领导职数 3名(书记、局长、副局长各1名),派出机构核定行政编制 117 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3名。
第六条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喀什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喀什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 夏季:10:00-14:00,16:00-20:00;冬季:10:00-14:00,15:30-19:30
联系电话: 0998-2833315
负责人姓名: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