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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医疗保障局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25日 点击数:

喀什市医疗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地委、行署批准的《喀什市机构改革方案》(喀党办字【2019】2号)和《关于<喀什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市党办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喀什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疗保障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地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和标准;执行地区下发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离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等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承担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编制市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三)组织实施地区制定的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四)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监督实施,执行自治区、地区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五)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地区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六)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组织实施地区制定的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监督指导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文电、安全、保密、会务、机要、档案、建议提案答复等机关日常运转及后勤保障工作。承担综合协调、信访、考核、政务公开、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政策宣传、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资产、专项资金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群工作、纪检监察、安全、访惠聚、民族团结一家亲、两个全覆盖、教育培训、普法宣传、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股。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编制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治教育等工作;承担医疗保障统计综合管理和分析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执行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实施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承担申请医保定点的各类医疗机构的资料收集、整理、上报,并根据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评估结果组织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离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承担市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三)基金监管股。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承担自治区、地区和市医疗救助基金分配和监管,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市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 喀什市人民东路336号

办公时间: 夏季:10:00-14:00,16:00-20:00;冬季:10:00-14:00,1530-19:30

联系电话:0998-2657174

负责人姓名:陆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