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地委、行署批准的《喀什市机构改革方案》(喀党办字[2019]2号)和《关于<喀什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市党办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喀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喀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地委、行署、市委、市政府关于退役军人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喀什市退役军人在喀什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中的作用。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士官)、退役士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审核接收安置工作;军队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承担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五)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
(六)负责市范围内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烈士纪念活动等工作;按照政府的批示承办市内烈士评定的审核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七)认真执行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负责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八)承担市退役军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负责市双拥共建、慰问活动,协调军地之间、军民之间的相互关系;承办地区双拥领导小组和上级双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喀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办公室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宣传 、安全保密、综合治理、机关后勤保障管理等工作;负责移交安置。培训退役军人(包括复员干部、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休服务管理。审核接收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优待抚恤。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的优待抚恤等工作;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负责市双拥共建共建、慰问活动,协调军地之间、军民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五条 喀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喀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的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喀什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喀什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 喀什市解放南路380号
办公时间: 夏季:10:00-14:00,16:00-20:00;冬季:10:00-14:00,15:30-19:30
负责人姓名:朱虹(双拥办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