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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来源:喀什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26日 点击数:

喀什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喀什地委办公室、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喀党办字[2016]37号),设立喀什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与统战部合署办公,列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新增职责

1、清真寺重建(就地重建、易地重建)的审批。

2、申报变更民族成分的审批。

3、权限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协调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事务,协调好信教与不信教公民、宗教组织与非宗教组织的关系;

(二)管理民族识别和少数民族成份的鉴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和管理国家给民族地区的各种专项贷款、专项资金、优惠政策和项目的选报工作;做好民贸优惠政策的宣传、执行工作;

(三)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在宗教领域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创建工作;宣传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法律法规,在宗教界开展禁毒、防病等、爱国主义宣传教育工作;少数民族文物古迹、古籍、语言文字挖掘、建档、保护、传承和发扬工作;

(四)负责宣传贯彻《清真食品条例》,对清真食品生产企业、清真餐饮业中是否办理清真标志牌、是否符合清真食品的各项要求,进行检查、审核、批办、监督、惩处工作。

(五)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地区修建清真寺管理办法》对办理清真寺修建活动进行报批审核,对在修建清真寺进行检查监督,对清真寺依法进行年度和例行检查管理,核发证书,对寺管会以及行为规范进行监督管理;协助统战部对爱国宗教人士进行培训、考核、谈话、任免、发放津贴和管理等工作;依法对有一定宗教学识的非宗教教职人员、布维进行管理;

(六)协助自治区经文学校做好招生和毕业生安置工作;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制止非法宗教活动,依法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组团朝觐和制止零散朝觐工作有关政策的宣传、贯彻、组织、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对宗教领域进行调研,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配合政法等有关部门打击民族分裂主义的违法犯罪活动,做好反渗透工作;依法对“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其它宗教进行管理;协助统战部一起对全市统战民宗干部以及联系干部进行培训教育、考核监督、奖惩管理、发误餐津贴。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喀什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3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

负责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各科室发挥好职责;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信访、保密、督查督办、安全保卫、财务、办公自动化等日常工作;组团朝觐和制止零散朝觐工作,出入境人员管理工作。

(二)民族事务办公室

负责宣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民族区域自治法;负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的宣传、贯彻及民族团结先进的创建、申报表彰工作;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协调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事务;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给民族地区的各种专项贷款、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申报工作;负责古籍的搜集和整理工作;负责民贸优惠政策的宣传、执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和民族贸易企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清真食品条例》的宣传与贯彻,清真标志牌的发放工作。

(三)宗教事务办公室

负责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办理宗教人士资格认定、聘用、管理及爱国宗教人士带培学徒工作;办理清真寺的修建审批工作和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年检工作;研究解决宗教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非法宗教活动专项治理,配合政法部门打击民族分裂和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做好反渗透工作;负责在职宗教人士的教育培训;做好经文院校招生和毕业生安置工作;负责“基督教”的管理;指导各乡、镇、街道举办的宗教人士及寺管会成员的培训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喀什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机关行政编制15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喀什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喀什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地址: 喀什市解放南路380号

办公时间: 夏季:10:00-14:00,16:00-20:00

冬季:10:00-14:00,15:30-19:30

联系电话:0998-2302026

负责人姓名:吾拉木江·麦麦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