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统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地委、行署批准的《喀什市机构改革方案》(喀党办字[2019]2号),和《关于〈喀什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字[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喀什市统计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喀什市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统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依照国家、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地区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区情区力、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负责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负责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环境、城乡建设、对外经济等全市基本统计数据。
(六)负责组织全市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共享和发布。
(七)负责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贯彻落实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建立健全全市统计数据库系统和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指导本市统计信息化建设。
(十)贯彻执行统计法规,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情况,维护统计工作者的合法权利,查处各种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推动相关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十一)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综合、协调、管理机关行政工作;负责人事、政务信息、文秘、保密、会务组织、安全、退休干部、档案资料和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支部党建和精神文明等工作。
负责指导、配合本局各专业及普查的数据处理、加工;负责全市统计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应用;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做好“四上企业”字典库和名录库比对、核实和确认工作;对新增单位、变更单位认真核查,搜集名录库更新所需基础资料,并对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进行每季维护更新;负责对全市“企业一套表”和联网直报工作的指导、审核、汇总、上报;负责内部网络的维护、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二)业务室。负责全市农业、林业、牧业及渔业生产经营统计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农业、林业、畜牧、农机等部门有关的农村社会经济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各乡、镇(场)、街道统计站的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参与全市农业普查;开展农村社会经济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
负责全市工业、交通、能源、固定资产、建筑业、房地产业、纺织企业联网直报统计工作,搜集、整理和提供各专业统计资料,并对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撰写统计分析,提供咨询服务;抓好统计基础工作,完成年度资料的整理、汇编、提供和归档工作。
负责全市商贸、住宿和餐饮业、外经、旅游、劳动工资、服务业、文化产业联网直报统计工作,搜集、整理和提供各专业统计资料,并对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撰写统计分析,提供咨询服务;抓好统计基础工作,完成年度资料的整理、汇编、提供和归档工作。
开展对规下工业和个体工业抽样调查;对限下商业企业和亿元市场及大个体商业统计调查;实施对全市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开展对全市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和状况的统计监测;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综合室。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并提出咨询建议;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审查;汇总整理全市经济、科技、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负责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全市国内生产总值、投入产出等核算工作和综合平衡统计;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综合平衡分析报告;完成全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的有关事项;按月编印喀什市简明统计资料,负责编发年度统计公报、统计年鉴;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及产品,建立涵盖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环境、治安等多方面的社会发展指标体系;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资料信息服务和咨询服务;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
(四)统计执法室。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知识培训和统计普法等有关工作;做好统计依法行政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实施,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依法查处全市统计违法行为;负责统计执法人员的管理;加强对全市部门统计工作指导和综合协调。
第五条 统计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10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 市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 喀什市深喀大道171号行政审批局4楼 办公时间: 夏季:10:00-14:00,16:00-20:00;冬季:10:00-14:00,15:30-19:30 联系电话:0998-2822036 负责人姓名:易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