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城市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地委、行署批准的《喀什市机构改革方案》(喀党办字[2019]2号)和《关于<喀什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市党办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喀什市城市管理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喀什市城市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城市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城市道路、桥涵的管理;规范城市街头垃圾箱、休闲设施、公交候车亭、书报刊亭等市政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三)负责户外广告、门店牌匾设置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管理。
(四)负责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负责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及其他生活垃圾的处置管理等。
(五)负责城市公园、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及设施管理。
(六)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
(七)负责行使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喀什市城市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以及宣传、保密、网络管理等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优生优育和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党的建设、政治理论学习、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负责工、青、妇等工作。
(二)法制办公室。负责统一规范城市综合执法工作依据、程序及执法文书;负责执法装备及证件的管理工作;负责普法教育、执法培训工作;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工作;负责督导检查工作。
(三)综合办公室。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园、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道路照明的管理工作;负责停车场、公交车等城市公用事业的运行管理;负责落实公用事业安全责任制;负责城市供水保障、排水管理及配套设施管理工作。
(四)数字化管理中心。负责城市综合执法数字化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喀什市城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 喀什市乃则巴格镇迎宾大道1056号。 办公时间: 夏季:10:00-14:00,16:00-20:00;冬季:10:00-14:00,15:30-19:30 联系电话:0998-2836191 负责人姓名:赵天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