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喀市环罚字〔2021〕3号
当事人姓名:喀什凯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592806381D
地址:喀什市解放南路370号明旺锦城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市分局于2021年7月15日对该公司负责的明升国际广场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措施,产生的恶臭异味影响周围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0715)、《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0716)、现场照片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2021年8月6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市分局向喀什凯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喀市环罚告字【2021】5号),告知在法定期限内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会权;该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市分局提交《放弃陈述、申辩、听证声明》,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会的权利,现本案经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市分局审查结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罚款额度的裁量标准,裁量认定结果:污染防治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或者管理,少量泄露。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市分局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11800元(大写:壹万壹千捌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市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财政局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喀什分行营业部
账 号:301234232924909152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市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