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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市分局[2021]年度环罚卷第4号

来源: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市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16日 点击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喀市环罚字〔2021〕4

当事人姓名:喀什金投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MA78Q0K81D

地址:喀什市人民东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敏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市分局于2021年8月2日对喀什市乃则尔巴格镇11村(二环路)倾倒土方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运输土方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物料遗撒造成扬尘影响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0802)、《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0805)、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2021年8月12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市分局向喀什金投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喀市环罚告字【2021】6号),告知在法定期限内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会权;该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市分局提交《放弃陈述、申辩、听证声明》,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会的权利,现本案经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市分局审查结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罚款额度的裁量标准,个性裁量基准: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未落实密闭/设施/措施。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市分局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12200元整元(大写:壹万贰仟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市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财政局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喀什分行营业部

   号:301234232924909152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市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