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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分局[2021]年度环罚卷第1号

来源: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市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16日 点击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喀市环罚字〔2021〕1号

当事人名称:喀什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排水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697831516E

地址: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15村

法定代表人:何莉

2021年1月7日我局接到地区支队转“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全区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执法)监测数据超标的报告》”,我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相宏彬、陈建军对该公司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监督性(执法)监测数据超标。

以上事实有新疆腾龙环境监测公司监测报告(腾监字第2020-GK-KS-WRYS-(2)-13)号、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0107)、调查询问笔录(20210108)、陈述和申辩报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8日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市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喀市环罚告字〔2021〕1号)告知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陈述申辩权和申请举行听证会权,2021年1月14日该公司向我局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根据该公司的陈述和申辩,采纳了其部分意见,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 裁量认定结果:情节较重,超标2个因子, 排污超标状况:超标50%以上不足100%/3≤ph<4或11<ph≤12。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行政处罚人民币397200(大写:叁拾玖万柒仟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商业银行喀什分行

户名:喀什市财政局

账号:0000020030110009258626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或者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市分局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