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市已进入冬季大风天气时节,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我市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禁火令:
一、森林草原禁火期
从即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期间为森林草原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本市所辖行政区的所有森林、草原及距林木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为禁火区域(林区内居民限居住区之外)。
三、禁火内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草原及距林木边缘水平距离100来范围内实施以下行为:
1.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2.严禁祭祀活动时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3.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及丢烟头、火种、野炊、明火照明、生火取暖、焚烧农作物秸秆等;
4.禁火区内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禁火区内严禁一切可能诱发森林及草原火灾的活动;
5.不得在防护林带内的农田、道路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6.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二)结合防火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乡(镇)、村(社区)大力开展消防宣传“七进”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教育广大群众,改变在房前屋后堆放柴草等不良习惯,预防和减少因用火不慎、秋耕烧荒、祭祀等引发的火灾事故。
(三)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宣传优势,在执行“禁火令”期间,开辟专题栏目,扩大宣传范围,增强宣传效果。
四、处罚措施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一律从重给予相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火灾报警电话:96119
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喀什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