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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喀什市应急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12日 点击数:

喀什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防震减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确保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和《喀什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军地(兵)联动,分级负责,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立即按照预案启动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应急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的作用。

2 组织指挥机构及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1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1)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指挥长由市委分管领导、政府分管领导、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城市管理局、科技局、信访局、市场监督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团委、喀什市红十字会、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中石油公司、中石化公司、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相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乡镇(场)、街道的负责同志参加。

2)指挥部职责

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组织实施喀什市应急预案;部署全市有关部门和乡镇(场)、街道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震后抢险救灾、灾民安置、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生产恢复、地震监测、次生灾害防范、社会治安、救灾捐赠、灾害损失评估和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等工作;制定地震紧急救援力量的调配方案;协调市人武部、相关驻喀什市部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援助和封锁相关道路措施建议;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当发生一般及以上地震灾害时,指挥部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2 办公室主要职责。

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部门、乡镇(场)、街道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对有关新闻稿件审核;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件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其他工作。

3 指挥部下设震情监视、抢险救灾、宣传报道等七个组及主要职责

3.1 震情监视组

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科技局、水利局、气象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根据上级地震部门信息反馈及时组织震情会商,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组织开展地震现场工作和科学考察工作。

3.2 抢险救灾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局、住建局、水利局、卫健委、发改委、市场监督局、消防救援大队、团委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抢救伤员和被压埋人员,抢修道路、桥梁、水利工程等设施;组织调度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

3.3 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科技局、教育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组织开展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和地震应急科普知识的宣传,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

3.4 交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交通运输局、消防救援大队、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社会治安、消防灭火以及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维护社会稳定;恢复被毁坏的交通运输设施及通信设施,保障交通及通信畅通。

3.5 后勤保障组

由市发改委牵头,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抗震救灾所需物资、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和专项资金管理,保证灾区物价稳定。

3.6 灾民安置组

住建局牵头,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灾害损失的统计和评估;安置疏散灾民,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组织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

3.7 次生灾害防御组

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公安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电力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对因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进行监视、控制及预防,防止水灾、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放射性污染、山体滑坡及其他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4 预警和预防机制

地震预警和预防的内容:提前识别地震前兆,对一定时间和空间区域的破坏性地震趋势作出预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好预防准备,落实应对措施。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自然资源局、气象局、科技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负责灾害信息的监测、预警工作,与上级行业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将地震异常信息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2 预警预防行动

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或地区地震部门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测意见,在自治区、地区的统一部署下,做好本市防震工作。

自治区、喀什地区地震部门发布临震预报并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后,市人民政府采取如下应急防御措施:加强震情监视,根据震情态势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告,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各乡镇根据市人民政府部署,做好本辖区的应急防御工作。

4.3 地震发生后,根据有关地震台通报的最新资料,市自然资源局、科技局、应急管理局组织专人对震情进行分析研究,并将处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市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5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5.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挥部署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并请求上级部门支持,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I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寻求上级部门的支持。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III级响应。在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寻求上级部门的支持。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IV级响应。在自治区和地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向行署应急和地震部门报告,同时请求上级的支持。

5.2 信息报送和处理

5.2.1 震情灾情处理

市内发生地震级数由自治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中心、地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中心监测、反馈。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3.0级以上有感地震后,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科技局应在25分钟内与上级部门联系、掌握地震震级、地点、时间速报送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5.2.2 震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各乡镇(场)、街道、市应急管理局在地震后要迅速收集灾情并速报,市相关部门和抢险救灾队伍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方了解震害信息,抢险救灾,将收集到的信息直接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将按12666…小时间隔向行署报告,如有新的情况随时报告。

5.2.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乡镇(场)、街道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住建局、教育局、卫健委、自然资源局等单位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建筑物损坏和社会影响等情况,及时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并做好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发现地震中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外办,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涉外部门获取涉外信息后,要迅速将信息报告有关部门。

5.2.4 震情灾情公告

市委宣传部要根据有关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5.3 通信

地震现场应急通信方式,市辖区内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要派出应急通信车,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地震现场工作人员携带海事卫星电话等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通信链路,保持灾区现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级地震部门的实时联络。

5.4 指挥与协调

地震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响应等级,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地震应急预案,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紧急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部署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并组织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救援;派出由指挥部领导带领的现场应急工作队赶赴灾区,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为上级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紧急支援行动提供保障条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向市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地震部门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5.5 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统一领导、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以及灾民自救互救、救援进展情况;协调各级各类现场救援队伍的行动,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接待其他县市支援队伍;组织查明次生灾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若发生次生灾害,组织力量消除危害;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救援队伍救援类型、救援人员数量及携带救援设施设备情况,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5.6 应急行动

5.6.1 人员抢救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上级政府增派的专业救援人员,人民解放军、武警官兵的救援行动。

市人民政府协调相关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连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不同援救队伍之间要积极做好衔接与相互配合,协商解决好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与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到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5.6.2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健委、医疗机构等部门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确保灾区饮食安全。其他有医疗机构的部门,也应立即派出医疗队,救护本部门在灾区的受伤人员。市卫健委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向灾区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所需的疫苗。

5.6.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局等单位要尽快恢复被损坏的公路、桥梁等设施,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协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的先遣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尽快抵达震中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必要时,可以调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民用的运输力量。

5.6.4 通信保障

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有关通讯单位尽快组织力量恢复被损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优先保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畅通。架设临时专用线路,尽快恢复民用通信;优先抢修、恢复城市通信。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6.5 电力保障

市供电公司迅速调集抢修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送、发、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系统等,保证灾区用电。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对储有可燃气(液)体厂矿企业的恢复供电,必须坚持先检修后供电的程序。

5.6.6 气象信息保障

市气象局尽快组织力量为抗震救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负责提供灾区气候背景资料,进行现场气象监测,调阅卫星、雷达等非常规资料,准确预报未来天气,为抗震救灾提供科学依据。

5.6.7 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发改委、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等单位,要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6.8 灾民安置

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发改委调配帐篷、衣被等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与相关乡镇(场)、街道共同做好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妥善处理遇难者的善后事宜,统计灾区伤亡人数。

5.6.9 城市基本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住建局、城市管理局组织力量对城市被破坏的供排水、热力、道路和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鉴定可利用的房屋,供灾民和抗震救灾人员使用。

5.6.10 维护社会治安

市公安局组织警力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事先拟定重灾区特别管制措施,震后迅速报批、公布和执行。市武装部组织民兵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6.11 重要目标警戒

市公安局,加强对重要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5.6.12 消防与环保

市消防救援大队严密监视和排除火灾的发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市生态环境局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防止各类污染事件的发生。

5.6.13 灾害评估

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民政局、住建局、统计局等抽调有关人员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工作。

5.6.14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一般及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乡镇(场)、街道要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加人员抢救和其他抗震抢险救灾行动,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5.6.15 呼吁与接受紧急救援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征得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内民众和国际社会团体提供援助,提出紧急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及资金需求。市红十字会向社会对口组织发出救灾援助的呼吁;接收并安排境内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5.6.16 宣传报道

市委宣传部依据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和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5.6.17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市委宣传部、外办按有关规定办理。

5.6.18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为灾民发放救灾款。

5.6.19 其他紧急事项

其他紧急事项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5.7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6.2 调查总结

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乡镇(场)、街道,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后报市人民政府。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破坏性地震临震应急

破坏性地震临震是指自治区发布即将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预报后的状态。市人民政府接到自治区、地区发布的临震预报后,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通报震情,研究、布置临震预报区的防震工作,派出防震监督检查小组赴有关乡镇检查、协调处理有关事项,适时向预报区发布避震撤离通知。

市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要与上级部门保持不间断联系,取得震情趋势判断。

市住建局、水利局、供电公司、通讯三大运营商喀什市分公司、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对预报区的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抗震防护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市公安部门加强预报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对党政机关、电台、电视台、金融等重要部位加强防卫。

市委宣传部和市应急管理局开展防震减灾宣传,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卫健委、医药等部门做好救灾前期准备工作。

如发生强烈有感地震或破坏性地震,则按前述地震应急响应分级,进入地震应急反应程序。

7.2 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处置

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传,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按以下应急响应处置:

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迅速查明地震谣传的来源、波及范围、产生原因和背景,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同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

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等部门要根据市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中心的震情趋势判断及谣传动向,确定地震谣传性质,确定宣传口径,宣传、公安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澄清和平息地震谣传,及时解除群众疑虑。

市公安部门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协同调查谣传原因,对有意制造和散布地震谣言者开展教育,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相关情况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7.3 特殊时期戒备

在本市举办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活动举办单位应进行应急戒备,加强震情值班,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7.4 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地区发生地震,使我市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毗邻地区的群众大量进入我市境内避难,市人民政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地区,在地委、行署的统一指挥下,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工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1 公众信息交流

市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科技局、教育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等相关单位要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8.1.2 培训

市自然资源局、科技局、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各级地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参加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8.1.3 演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适时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8.2 监督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喀什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8.3 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场)、街道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本行政区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