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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来源:应急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14日 点击数:

喀什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减灾委员会

2.2市专家委员会

3.自然灾害预警响应

3.1灾害监测与报告

3.2预警响应

4.灾情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4.2灾情信息管理

4.3灾情信息管理

4.4灾情发布

5.市应急响应

5.1 Ⅳ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4 Ⅰ级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2跨县市沟通与协作

8.3奖励与责任

8.4预案管理与更新

8.5预案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喀什市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和减灾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救和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同事充分利用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4适用范围

凡在喀什市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风雹、冰雹、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达到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减灾委员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地区减灾救灾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喀什市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救灾活动,指导我市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喀什市应急管理局,其职责是:

 (1)承担市防灾减灾和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3)协调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4)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协调相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2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依托地区局专家委员会,对喀什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喀什市重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自然灾害预警响应

3.1  灾害监测与报告

3.1.1以市减灾委为依托,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主要监测预警部门包括:应急管理局、气象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员会

3.1.2市各有关专业监测部门对本部门监测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汛期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森林火灾预警信息、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草原火灾等信息数据,应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发现异常监测信息要及时处理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减灾委市人民政府或市减灾委要向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通报,部署防灾减灾工作。

3.2  预警响应

根据灾害预警,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乡镇街道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物资;宣传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人民政府、市减灾委、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宣布终止预警响应。

4  灾情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应急管理局要按照国家民政部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1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突发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局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市委、人民政府。

   2)灾情续报。在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镇(场)、村(社区)、三级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应急管理局每天将前一天的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上报。

   3)灾情核报。应急管理局在灾情稳定后,应在3日内核定灾情,向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4.1.2干旱灾害信息报告。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初报灾情。

4.2  灾情信息管理

  灾情信息报告要素应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其中:灾害损失应以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和牲畜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指标为重点。

4.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分类,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定期召开灾情趋势会商会,核定灾情。

2)针对灾情分类,市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3)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应急管理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的依据。

4.4  灾情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市人民政府或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积极开展抗灾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查、灾害评估和报告等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喀什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Ⅳ(四)、Ⅲ(三)、Ⅱ(二)、Ⅰ(一)四个等级。

5.1  Ⅳ(四)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Ⅳ(四)级响应。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0间或2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救助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市Ⅳ(四)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经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启动Ⅳ(四)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区层面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抗灾自救工作。

2)灾情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转移安置灾民,了解灾区需求,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救灾工作需求,及时向灾区紧急调拨市救灾物资,并认真落实市委、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4)根据受灾乡镇(场)、街道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共同制定市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按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5)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迅速编发《灾情报告》,报告市委、人民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通知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6)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1.4响应终止

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安置,吃、穿、住、衣等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灾区水、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市Ⅳ(四)级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经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同意后,适时结束Ⅳ(四)级响应。

5.2  Ⅲ(三)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Ⅲ(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5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市Ⅲ(三)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经市减灾委委员(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Ⅲ(三)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区层面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灾区救助工作具体措施。

  (2)建立与自然灾害专项指挥部、受灾乡镇街道的联络,加强协商交流,互通情况。

  (3)灾情发生后,市减灾委或减灾委办公室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转移安置灾民,了解灾区需求,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灾情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迅速向灾区紧急调拨市救灾储备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随时落实市委、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确保受灾群众灾后12小时内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

5)根据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迅速制定市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积极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

6)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报告》,报告地区应急管理局、市委、人民政府,通知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

7)卫生健康委员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8)市民政局组织社会捐助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团委:组织协调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喀什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2.4响应终止

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安置,吃、穿、住、衣等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灾区水、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市Ⅲ(三)级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经市减灾委委员(应急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后,适时终止Ⅲ(三)级响应。

5.3  Ⅱ(二)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Ⅱ(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户以上、20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二)级响应的建议,报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同意后启动Ⅱ(二)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区层面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成救灾应急指挥部,召开灾情分析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紧急救援组:负责灾区群众生活应急安排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协调落实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救灾储备物资;检查和督促乡镇(场)街道对受灾群众生活应急安排措施的落实,对乡镇(场)街道紧急救援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综合汇总灾情、救助及捐赠等情况;向市政府和减灾委报告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召开救助工作综合协调会,协调解决救助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检查督促乡镇街道开展各项救助工作。

  灾害信息组:负责及时汇总各项灾情数据,掌握灾情并进行初步分析;编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向市人民政府和减灾委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外发布灾害救助进展情况。

  救灾捐赠组:负责救灾捐赠的组织工作;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设立捐助热线电话,解答接受救灾捐赠方面的有关问题,分配和公告救灾捐赠款物。

  宣传报道组:负责接待新闻单位及记者;组织新闻单位对灾害救助工作及捐赠工作进行报道;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后勤保障组:负责调配开展工作的办公场所,供应办公设备及用品;制定办公室值班日程和值班人员计划;做好办公室运转的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2)灾情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立即与地区应急管理局建立联系,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3)立即建立与相关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联络,加强沟通交流,协调配合,形成救助工作的合力。

4)灾情发生后,减灾委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转移安置灾民,了解灾区需求,协助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5)灾情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迅速向灾区紧急调拨市救灾储备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随时落实地区减灾委和市委、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确保受灾群众灾后12小时内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

6)根据受灾乡镇(场)、街道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应急管理迅速制定市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积极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

7)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报告》,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通知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

8)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9)自然资源准备灾区已有的基础地理信息成果资料,组织获取灾区现场应急遥感影像等,开展灾情地理空间监测和地理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

10)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11)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市民政局组织社会捐助工作。及时公布接受捐赠单位、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救灾捐赠;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接收款物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喀什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工作。

12)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响应终止

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安置,吃、穿、住、衣等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灾区水、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Ⅱ(二)级响应建议,报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同意后,适时终止Ⅱ(二)级响应。

5.4  Ⅰ(一)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5000人以上。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一)级响应的建议,报经市减灾委主任同意后启动Ⅰ(一)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组织协调市区层面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具体开展下列工作: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及有关受灾地区负责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成立抗灾救灾指挥部,设在市人民政府,指挥部下设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并立即建立与灾害专项指挥部的联络和联动机制,根据救援工作进展与需求,及时展开救助。

4)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三大通讯运营商喀什分公司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综合科技咨询建议,协调适用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自然资源准备灾区已有的基础地理信息成果资料,组织获取灾区现场应急遥感影像等,开展灾情地理空间监测和地理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

5)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会同灾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其他响应措施按Ⅱ(二)级响应措施执行。

5.4.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办公室向市减灾委提出终止Ⅰ(一)级响应建议,报经市减灾委主任同意后,适时决定终止Ⅰ(一)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应急管理局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2.2应急管理每年应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乡镇街道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3根据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救助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申请中央和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季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受灾群众根据发放程序领取救助款物。

    6.2.5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口粮、衣被和取暖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灾区冬春季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2.6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发改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城乡统筹、科学重建的方针,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根据灾情和当地自然条件、经济水平、风俗民情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划和防灾减灾要求,科学安排项目选址,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灾情稳定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按照灾后恢复重建实行项目管理的要求,应急管理局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本地因灾倒损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地区应急管理局

  6.3.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6.3.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灾情和各地实际,受灾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明确恢复重建工作的方针、目标、政策,制定重建规划和进度方案、资金支持方案和检查落实工作方案等。

6.3.4根据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申请灾后重建资金的请示(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由应急管理局会同财政局拨付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完成各地倒损房屋重建和修缮任务。

6.3.5定期通报各乡镇街道恢复重建进度。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6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等各项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等规定,安排市救灾资金预算,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并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增长机制。

7.1.1市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1.2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减灾救灾资金实际支出等因素,安排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自然灾害发生后,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积极申请中央重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根据地方分担比例,先行安排一部分应急补助资金。

7.2  物资保障

7.2.1合理规划、建设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应对自然灾害救助的需要,及时采购、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逐步建立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系统。

7.2.3灾情发生后,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和灾区实际需求,人民政府向受灾地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7.2.4逐步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7.3.1各通信企业做好通信网络保障工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畅通。

7.3.2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地建设并管理覆盖县(市),乡(镇、场、街道),村(社区)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市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备必需的交通、通信设备和装备。

  7.4.2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完善配套应急供水、供电、厕所等基础设施。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5.2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专业救援队伍的灾害救援联动机制。

7.5.3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减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4组织应急管理局、民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风险调查、灾情会商及灾害管理业务咨询工作,参与灾区现场处置。

7.5.5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乡(镇、场、街道)、村(社区)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7.6.2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3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村委会、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组织科技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气象局等方面的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提出灾害风险对策咨询及建议。

7.7.2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加快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7.8  宣传和培训

7.8.1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组织灾害管理人员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8.3各乡镇街道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至少1次综合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7.8.4市公安网安大队和市委网信办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炒作等异常网络舆情。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者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测、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跨县市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跨县市的自然灾害救助交流,借鉴发达县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市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街道根据本预案修定本地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1.市减灾委员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

减灾委员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负责收集、核查灾情,汇总灾情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统一发布应急救灾相关信息;与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分配中央及市应急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参与因灾倒塌、损坏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活动。承担减灾委的日常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灾害救援工作的新闻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负责灾区抢险救灾减灾、捐赠活动的宣传报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形式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普及避险自救技能;负责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委网信办:引导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协助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市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喀部队、民兵和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市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减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重建工作;加强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物资的供应。

民政局:负责组织社会捐助工作,开展有关救灾捐赠活动;制定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长效机制,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及因灾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灾区急需救灾物资的生产、调运工作;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有关工作;灾区重要信息系统容灾备份工作;指导救灾减灾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负责灾害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市教育局:建立防灾救灾减灾知识“进学校、进课堂”工作长效机制,配合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师生,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为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科技支撑,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向社会和公众普及、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科技知识。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的安全保卫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救灾资金的筹集、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分配下达以及监督检查;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救灾工作经费,确保救灾减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及防治规划,制定灾区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为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工作,提供灾区基础地理信息资料。负责组织林业和草原发生有害生物疫情、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的防治、预警、预报和监测。

    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监控灾后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分析判断污染扩散趋势,提出污染治理意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工作,并进行灾后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积极指导市政基础设施灾后重建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负责制定应急救援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过的长效机制;协调灾区用于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及疏散的车辆保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水旱灾害的防治规划,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工作;组织喀什市辖区内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开展水旱灾害的救援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重建和修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农牧业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及防治规划;负责组织农作物发生自然灾害的防治工作;组织各地协助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协调组织灾区畜牧业防灾救灾应急饲草料调配。

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充分发挥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和乡镇文化站等阵地引领作用,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普及避险自救技能。

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灾后卫生环境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防控和应急处置,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维持灾区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对捐赠食品药品进行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的监测等。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防灾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灾区人员搜救,对各类灾害实施抢险救援。

市团委:组织协调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

   市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协助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各乡镇(场)、街道:汇同宣传部门开展防灾减灾、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工作,加强对居民的防灾减灾知识和避险自救能力的提升。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受灾情况和救灾物资需求的统计和上报,做好物资发放工作;协助完成受灾群众在灾情时期的人员救助和转移安置等各项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有无着落人员救助、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五保户等救助资金。负责防灾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的各项相关工作。         

中国电信喀什分公司、中国移动喀什分公司、中国联通喀什分公司:负责组织和指挥灾后通信设施抢修工作和通讯设施的应急保障工作,保障通信、网络畅通。

供电公司:为灾区救灾工作和居民基本生活提供电力供应,为更好的完成灾害区域减灾救灾工作提供电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