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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来源:应急办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年01月25日 点击数:


喀什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简本)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和科学、依法、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自治区和喀什地区有关规定,结合喀什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分级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旱涝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的、涉及跨乡、街道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

(六)工作原则

加强预防、快速反应、以人为本、损益合理、分级负责、联动处置、专群结合、资源整合、依法规范、权责一致。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设立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二)指挥机构

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为市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

(三)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各部门法定职责,分为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

(四)各乡、街道应急组织机构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领导工作。

(五)专家组

市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

三、运行机制

市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和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监测、预测与信息报告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和动态的监测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市政府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和市应急办公室。

(三)预案启动和预警发布

市、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来表示。

(四)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行政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派出市政府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原则,事发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启动或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它援助资源,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及时向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提出要求等。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五)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喀什地区行署及由喀什地区行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报告,请求国家、自治区有关方面以及喀什军分区、驻喀部队的支援,必要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进入紧急状态。

(六)应急结束

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事发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七)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支持。

(八)调查评估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九)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

(十)信息发布和通报

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的市政府应急主管部门管理。必要的可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四、应急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五、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个体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

(三)责任与奖惩

市、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部门(单位)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与解释。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