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局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25号);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三、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1.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取得《营业执照》,机构名称必须包括“托育”字样,建议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必须包括“托育服务”。
2.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场地证明
1.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法律效力的证明);
2.租赁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期3年以上的租赁协议;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资格证明
1.机构负责人,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履历证明,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证明,上传在人员列表后。
2.保育员,提供《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保育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或托育相关专业背景毕业证明资料和培训证书。
3.卫生保健员,提供《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4.保安人员,提供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5.健康证明,机构内所有工作人员都需提供健康合格证明。
(四)评价为“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五)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证明文件
提供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主要指《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托育机构自主经营食堂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餐的,需提供双方委托供餐协议书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备案流程
(一)备案材料齐全以后,报喀什市卫健委进行审核。
(二)托育机构登录托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https://ty.padis.net.cn),注册账号并申请备案,填写机构基本信息,上传备案资料,下载打印系统生成的《托育机构备案书》(附件1)和《备案承诺书》(附件2),盖章后上传提交备案审核,上传的图片必须清晰可见、排版公正,建议以PDF格式上传。
(三)喀什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申请后,应当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受理通过备案申请;向申请机构提供备案回执(附件3)和托育机构基本情况告知书(附件4),材料不全或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并说明受理不通过的理由。
五、备案变更、注销
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
附件:1.托育机构备案书
2备案承诺书
3.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4.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注:附件1.2.3.4登录系统可见。
喀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