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77143/2023-00287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9-08-19 文号 喀市政办发〔2019〕80号
信息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进一步提升公租房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有效解决中等偏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满足群众“居者有其屋”基本住房需求。

关于印发《喀什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后续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年08月19日 点击数:

喀市政办发〔201980

                 

关于印发《喀什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后续

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直相关单位:

《喀什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后续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8月16日


喀什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后续管理

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解决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以下统称公租房)分配及后续管理问题,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不断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确保固定资产提质增效,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进一步提升公租房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有效解决中等偏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满足群众“居者有其屋”基本住房需求。

二、基本原则

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市实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三、组织机构

成立喀什市公租房分配及后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长:王小宁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艾克拜尔·阿不都卡迪尔 住建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市委巡察办主任、市纪委常委委委员、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

员:沙吉达木·玉努斯 库木代尔瓦札街道办主任

赵亚东                                 恰萨街道办主任阿依努尔·吐地           西域大道街道办主任范晓刚          西公园街道办主任王成轩 迎宾大道街道办主任吐达吉·亚森                             东湖街道办主任巴                          多来特巴格乡乡长叶尔泰·拖汗      夏马勒巴格镇镇长地力夏提·居买               

浩罕乡乡长阿里木江·买买提     乃镇镇长阿克米亚提·胡雄拜             荒地乡乡长颉                            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盛新           

民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胡                                                   司法局局长凯赛尔江·阿布力孜             教育局局长杨文彬                      

市公安局副局长           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姜永辉                        住建局副局长孙连芳                      城投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建局,由姜永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单位具体业务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全市公租房申请、配租及后续管理工作。

四、公租房的申请审核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应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社区)领取《喀什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如实填写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提交至村(社区)。由村(社区)对申请家庭提交的家庭收入、住房情况、家庭人口等要件进行初审,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收到村(社区)初审材料后,成立调查小组进行入户调查,签署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住建局(保障办)。

3、市住建局(保障办)会同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确定保障对象,并将核查结果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4、公示期满后,市住建局(保障办)将所需房源一次性推送至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组织现场摇号、确认房号,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并督促办理入住前的各项手续及费用缴纳。随后市住建局(保障办)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协议》。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申请人(主要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新招录的工作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领取《喀什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如实填写后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2、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提交至所申请房源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对保障对象进行审核后报市住建局(保障办);

3、市住建局(保障办)会同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并将结果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4、无异议后将所需房源一次性分配至各单位,各单位组织将房源进行现场摇号、确认房号,并且在领到房源钥匙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办理完各项入住手续,同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随后市住建局(保障办)与房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以及申请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三方协议》。

五、公租房后续管理

(一)资金管理。公租房租金全额缴入市财政,乡(镇、街道)每个季度与行政审批局收费窗口对接,确保租金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维护管理,不得挪为他用,违者由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二)公租房出租管理。我市公租房出租管理采取属地管理原则,日常管理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重点单位如组织部、公安局、教育局、人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要发挥单位主体责任,积极组织干部职工缴纳租金等相关费用,爱护房屋。

(三)各部门职能。市住建局对全市公租房分配及后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管理公租房项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本管辖区公租房运营和管理方案,要专门安排班子成员负责此项工作,各村(社区)要有专门干部或工作人员负责并组织实施;对保障户实行动态管理,做好一户一档工作;负责管辖的公租房租金的收缴工作,按要求每月向市住建局(保障办)报送公租房变动信息,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检查。

(四)经费保障。考虑到公租房后续管理工作量大面广,任务繁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每季度根据人员工资、办公用品,小区环境治理、简易维修等支出情况向市住建局(保障办)提出申请;市住建局(保障办)负责核实各乡(镇、街道)每季度租金收取情况并提出支付方案,原则上每季度收取租金达到98%以上,按照收取金额由市财政拨付10%的工作经费;收取租金达到95%以上,按照收取金额由市财政拨付8%的工作经费;收取租金达到90%以上,按照收取金额由市财政拨付5%的工作经费;收取租金低于90%的不拨付工作经费。确保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五)维修维护管理。一是公租房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范围内不是由人为造成的损坏,如:供水、暖气接口漏水、卫生间防水漏水、电路不正常工作等,由市住建局联系原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超过保修期限的室外供暖二网(埋地)破损、屋面防水等不是人为造成的损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维修计划和方案,经保障办审核后向市财政申请资金,拨付乡(镇、街道)实施。二是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职责承担起相应的公租房维修责任,如共用部位(楼梯、散水、台阶、墙面、房屋造型、单元门及其附件)、共用设施设备(楼道内照明设施、上下水管道、采暖管道、门禁系统、电表箱)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及楼道公共用电的维修保养等。三是公租房在超过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范围的室内维修事项,如:厨卫间防水漏水、照明设施损坏、上下水管道破损、门窗及其附件破损等房屋内问题由住户自行维修或由物业维修住户承担相应费用。

(六)公租房物业服务管理。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对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公租房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制定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考核方案;成立考核专班,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进行考评。

六、监督管理

(一)已纳入公租房保障的家庭,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有变动的,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二)公租房保障实行审核制度。各管理部门应对已享受住房保障家庭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对其租房情况进行定期抽查。

(三)公租房退出及轮候机制。

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享受的公租房的;

2.改变公租房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改变公租房主体结构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6.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

7.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8.配租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管理的乡(镇、街道)解除公租房配租合同,责令其退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或逾期不退回的,由各负责管理的乡(镇、街道)提出处理意见,送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租房配租、轮候遵循适度保障、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住建局对全市公租房配租、轮候实行监督管理;有腾出的公租房房源的,保障家庭可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配租。

(四)退出程序。

保障对象到其居住的公租房项目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申请办理退房手续→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相关人员验收合格且经领导同意→保障对象持原押金单据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财务办理停扣房租及押金退领手续。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党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合理分工,责任到人,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切实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构建和谐喀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密切协作,长效管理。公租房实行“分级负责、建管分离、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行业主管部门将按照“重心下移、权力下放”的原则,在公租房分配及后续管理等方面要充分尊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意见,将属地管理落到实处。

(三)对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市住建局共同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