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喀什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纪要》文件精神,经听证会讨论研究,市发改委草拟了《关于调整喀什市农村安全饮水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农村居民安全饮水价格由4.46元/立方米调整为2.78元/立方米;农村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
喀什市农村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供水价格调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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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 |
用水量 |
非居民生活水 |
特种行业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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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调价格(元/m³) |
现行价格(元/m³) |
涨价幅度(%) |
拟调价格(元/m³) |
现行价格(元/m³) |
涨价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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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定额用水量以内 |
3.5 |
4.46 |
-21.52% |
9.5 |
4.46 |
113% |
二级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20%(含20%)的水量 |
7 |
无 |
- |
19 |
无 |
- |
三级 |
超出定额和计划20%以上,足40%(含40%)的水量 |
10.5 |
无 |
- |
28.5 |
无 |
- |
四级 |
超出定额和计划40%以上的水量 |
14 |
无 |
- |
38 |
无 |
- |
注:1.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6号)文件精神,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浴、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2.用水量定额由供水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企业共同制定,制定完成后按要求进行公示公告。
现征求全社会意见。
请社会各界将意见建议于6月19日上午下班前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联系发改委反馈。
联系人:熊远洋 联系方式:0998-5810005
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