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市发改价格〔2022〕353号
关于修订完善喀什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0〕8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现拟修订完善喀什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一、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
(一)执收范围: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及保障性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指除非普通住宅以外的所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标准等级、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公告》(2019年 第238号)文件,将喀什市物业服务价格分为四个等级,做到服务与价格相匹配,提高企业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收费标准如下:
服务等级 |
多层无电梯普通住宅(元/月·平方米) |
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元/月·平方米) |
一级 |
0.5 |
1.5 |
二级 |
0.7 |
1.8 |
三级 |
0.8 |
2.1 |
四级 |
1.0 |
2.5 |
二、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
住宅小区停车费分为: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住宅小区(含商住楼)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产权分类进行收费,不得向业主重复收费;对非住宅户拥有的车位、车库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场地占用费:指业主、物业使用人占用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车库、车位所交纳的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执收标准为:30元/辆·月。进入住宅小区的临时车辆半小时内免费,超过半小时按2元/辆·小时收取,最高不超过36元。场地占用费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建账建户进行代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服务费(含税费)不超过场地占用费收入的30%,收支情况每年公布不少于一次。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场地占用费自行协商收费标准。
(二)停车服务费:指物业服务企业向拥有产权(或拥有长期使用权)停车位的业主收取的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共用部位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收费面积以实际停车位的面积及车位分摊面积为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0平方米,除此费用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车位租赁费:指业主、物业使用人租赁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权车库、车位所交纳的费用。普通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租赁费由建设单位收取,根据《关于喀什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停车服务费成本调查的报告》最高不得超过1800元/年,下浮不限。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租赁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共同协商确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租赁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协商约定。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收取车位租赁费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地下停车位租赁费。建设单位应当从车位租赁费收入中向物业企业支付一定比例的停车服务报酬,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广告等其他服务费
广告等其他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全体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服务所得的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
四、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媒体公众号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代收的水、电、气、热、有线电视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15消费维权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执行时间
喀什市普通住宅物业收费价格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喀什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喀市发改字〔2019〕102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