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六次全会、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全体会议关于基本民生保障的部署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在2022年12月14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二、目的: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三、作用:充分发挥在乡村振兴工作中托底线、救急难、防返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四、申请条件: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均可申请。
五、救助类型:根据困难类型分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事故),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家庭或者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指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必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六、救助标准: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特大型困难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