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二期)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市13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喀什市徐家屯铁锅炖菜馆(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菜盘(自行清洗消毒餐
具))(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11月15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七村2组358号1楼的“喀什市徐家屯铁锅炖菜馆”经营销售(使用)的“菜盘(自行清洗消毒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H2024090412, 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2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635,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 警告
喀什市晨昏便利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11月6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9村喀什花园小区2期5标段10号商铺的“喀什市晨昏便利店”经营销售(使用)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666333701001C, 检验项目: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多菌灵等9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629,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
喀什市黑叶便利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11月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13村东城新区深喀大道喀什花园A区三标段17号商铺的“喀什市黑叶便利店”经营销售(使用)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666333601002C, 检验项目: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多菌灵等9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629,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
喀什市初味儿粮食油脂食品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白菜(普通白菜))(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11月14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英吾斯坦乡巴扎村3组137号的“喀什市初味儿粮食油脂食品店”经营销售(使用)的“油白菜(普通白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719693201001C, 检验项目:吡虫啉,啶虫脒,毒死蜱等7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
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629,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 2000元
喀什市新菜园蔬菜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11月10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阿瓦提乡政府对面的“喀什市新菜园蔬菜店”经营销售(使用)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707919101007C, 检验项目: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多菌灵等9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629,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 2000元
喀什市杨家鲜鱼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牛蛙)(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11月14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喀什市深喀大道(喀什花园)C区农贸市场42号的“喀什市杨家鲜鱼店”经营销售(使用)的“牛蛙”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726406101002C, 检验项目:恩诺沙星,孔雀石绿,氯霉素等6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631,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 2000元
喀什市晓晓鱼水产品铺
(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牛蛙)(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11月14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东湾25村深喀大道喀什花园C区农贸市场43号铺的“喀什市晓晓鱼水产品铺”经营销售(使用)的“牛蛙”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726406101003C, 检验项目:恩诺沙星,孔雀石绿,氯霉素等6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631,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
喀什市山城大饭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菜盘(自行清洗消毒餐具))(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11月16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克孜都维路(新德大酒店二楼)的“喀什市山城大饭店”经营销售(使用)的“菜盘(自行清洗消毒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H2024089494, 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2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635,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9(二)项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 警告
喀什市绿果园水果批发零售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龙眼)(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12月13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库可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喀什市绿果园水果批发零售店”经营销售(使用)的“ 龙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4-03CP120508, 检验项目:克百威,氧乐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等4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652,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
喀什市萱琪商行(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龙眼)(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12月14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西公园街道晨光社区西域大道169号(晨光伊甸园小区)A7栋1层S-16号商铺
的“喀什市萱琪商行”经营销售(使用)的“龙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4-03CP120494, 检验项目:克百威,氧乐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等4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652,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
喀什亿家超市有限公司(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鸭边腿(解冻))(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12月13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商业步行街地下厅的“喀什亿家超市有限公司”经营销售(使用)的“鸭边腿(解冻)”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4-03SP121335, 检验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氯霉素等13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652,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
喀什市百年冰糖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爱丽酷特努日系列冰糖)(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11月27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荒地乡博斯坦村1组91的“喀什市百年冰糖厂”生产的“爱丽酷特努日系列冰糖”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XZJC240026-GFD4522, 检验项目:蔗糖分,还原糖分,色值等15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日落黄,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650,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760元
二、罚款人民币 10000元
新疆喀什噶尔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其尼瓦克宾馆(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凉拌海蜇丝)(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11月14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色满路144号的“新疆喀什噶尔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其尼瓦克宾馆”经营销售(使用)的“凉拌海蜇丝”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4X-J-SP31492, 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 Al 计)等1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642,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 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