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市6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疆凯纳特实业有限公司喀什彩贝乐超市(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素土不拉泉无花果酸奶)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12月6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解放北路(艾提尕尔大巴扎)四区B段-1层1号的“新疆凯纳特实业有限公司喀什彩贝乐超市”经营销售(使用)的“素土不拉泉无花果酸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4X-J-SP32608, 检验项目:脂肪,蛋白质,酸度等15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脂肪项目不符合 GB 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649,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
新疆凯纳特实业有限公司喀什彩贝乐超市(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素土不拉泉核桃酸奶)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12月6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解放北路(艾提尕尔大巴扎)四区B段-1层1号的“新疆凯纳特实业有限公司喀什彩贝乐超市”经营销售(使用)的“ 素土不拉泉核桃酸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4X-J-SP32609, 检验项目:脂肪,蛋白质,酸度等15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脂肪项目不符合 GB 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651,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
喀什市鑫顺丰食品商行(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干黄花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12月14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恰萨街道雪莲社区解放南路443号正大农贸市场1层39号商铺的“喀什市鑫顺丰食品商行”经营销售(使用)的“干黄花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C2024120467, 检验项目:铅(以 Pb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等6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651,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1.285kg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干黄花菜
二、罚款人民币 2000元
喀什市皓铭轩蔬菜销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米辣(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12月15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13村(曙光农博城)22栋A20号的“喀什市皓铭轩蔬菜销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销售(使用)的“小米辣(辣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4-03SP121357, 检验项目:铅(以 Pb 计),镉(以 Cd 计),倍硫磷等23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
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652,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 2000元
喀什市诚恳日用百货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12月20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西公园街道科克艾日克社区大众•山水名园小区一期11号楼S06号的“喀什市诚恳日用百货店”经营销售(使用)的“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806832101010C, 检验项目:铅(以 Pb 计),镉(以 Cd 计),吡虫啉等15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660,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
喀什市四兄弟食醋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青稞食醋)(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12月18日,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乃则尔巴格乡11村8组107号的“喀什市四兄弟食醋厂”生产的“青稞食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4X-J-SP34795, 检验项目:总酸(以乙酸计),不挥发酸(以乳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等10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652,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 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