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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2/07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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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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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二期)

来源: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2-07 12:23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二期)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市8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喀什市徐家屯铁锅炖菜馆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菜盘(自行清洗消毒餐

具)(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5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七村2组358号1楼喀什市徐家屯铁锅炖菜馆经营销售(使用)菜盘(自行清洗消毒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H2024090412, 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2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635,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 警告

喀什市晨昏便利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6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9村喀什花园小区2期5标段10号商铺喀什市晨昏便利店经营销售(使用)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666333701001C, 检验项目: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多菌灵9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629,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                                                                   

喀什市黑叶便利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13村东城新区深喀大道喀什花园A区三标段17号商铺喀什市黑叶便利店经营销售(使用)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666333601002C, 检验项目: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多菌灵9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629,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

   喀什市初味儿粮食油脂食品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白菜(普通白菜)(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4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英吾斯坦乡巴扎村3组137号喀什市初味儿粮食油脂食品店经营销售(使用)油白菜(普通白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719693201001C, 检验项目:吡虫啉,啶虫脒,毒死蜱7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

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629,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 2000元

                                      

喀什市新菜园蔬菜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0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阿瓦提乡政府对面喀什市新菜园蔬菜店经营销售(使用)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707919101007C, 检验项目: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多菌灵9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629,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 2000元

喀什市杨家鲜鱼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牛蛙(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4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喀什市深喀大道(喀什花园)C区农贸市场42号喀什市杨家鲜鱼店经营销售(使用)牛蛙”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726406101002C, 检验项目:恩诺沙星,孔雀石绿,氯霉素6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631,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 2000元

喀什市晓晓鱼水产品铺

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牛蛙(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4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东湾25村深喀大道喀什花园C区农贸市场43号铺喀什市晓晓鱼水产品铺经营销售(使用)牛蛙”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726406101003C, 检验项目:恩诺沙星,孔雀石绿,氯霉素6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631,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                                                                   

喀什市山城大饭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菜盘(自行清洗消毒餐具)(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6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克孜都维路(新德大酒店二楼)喀什市山城大饭店经营销售(使用)菜盘(自行清洗消毒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H2024089494, 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2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635,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9(二)项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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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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