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市1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喀什市青之口花之椒串串火锅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复用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10月20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东湖街道慕士塔格社区慕士塔格路013号附08号商铺的“喀什市青之口花之椒串串火锅店”经营销售(使用)的“复用餐盘”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4X-J-SP29150, 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等2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21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