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市3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喀什市逍遥一品胡辣金汤早餐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复用餐碗)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9月18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西二环西南侧鸿瑞花园小区3幢1单元1层3-6号的“喀什市逍遥一品胡辣金汤早餐店”经营销售(使用)的“复用餐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4X-J-SP26067, 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等2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0月11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喀什市晨暖早餐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条)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9月18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西域大道街道努尔巴格社区2组46号的“喀什市晨暖早餐店”经营销售(使用)的“油条
”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4X-J-SP26058, 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等1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0月15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 2000元
喀什市马家元牛肉拉面馆(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条)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9月20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西路196号前海商贸城综合楼一楼的“喀什市马家元牛肉拉面馆”经营销售(使用)的“油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4X-J-SP26499, 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等1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0月16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 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