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市3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喀什市多鲜干鲜果品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杏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9月19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路2组11号的“喀什市多鲜干鲜果品店”经营销售(使用)的“杏干”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4X-J-SP26307, 检验项目:铅(以 Pb 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等9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0月23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 2000元
喀什市大罗蔬菜经营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9月22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团结路菜市场F8号的“喀什市大罗蔬菜经营店”经营销售(使用)的“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574932401014C, 检验项目:吡虫啉,敌敌畏,毒死蜱等8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3200.3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噻虫嗪及其代谢物噻虫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0月25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 2000元
喀什市相信牛羊肉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牛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9月26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东湖街道奥依库恰1村1组55号商铺的“喀什市相信牛羊肉店”经营销售(使用)的“牛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574932801024C
, 检验项目:地塞米松,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等6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地塞米松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0月31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 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