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市21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喀什市子杰小食品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紫金桥(原味葵花籽))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6月26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三运司商业街39号商铺的“喀什市子杰小食品店”经营销售(使用)的“紫金桥(原味葵花籽)”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4F0701082, 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 Pb 计)等13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23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10000元
喀什市爱零食零食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巧克力流芯太妃糖)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6月25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恰萨街道雪莲社区健康路106号6号商铺的“喀什市爱零食零食店”经营销售(使用)的“巧克力流芯太妃糖”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4F0701070, 检验项目:铅(以 Pb 计),糖精钠(以糖精计),柠檬黄等17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23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25袋(净含量:375克袋)巧克力流芯太妃糖;
二、免于处罚
喀什市双池食用油加工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红花籽油)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7月2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乃则尔巴格镇阔什库勒村2组51号的“喀什市双池食用油加工厂”生产的“红花籽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Y2024025156, 检验项目:酸值(KOH),过氧化值,铅(以 Pb 计)等6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值(KOH)项目不符合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26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400元
二、罚款10000元
喀什市小占蔬菜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菜薹)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7月1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13村深喀大道南侧金龙圆梦时代广场17号楼金龙圆梦农贸市场前区30号摊位的“喀什市小占蔬菜店”经营销售(使用)的“菜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 SY2024024942
, 检验项目:镉(以 Cd 计),吡虫啉,啶虫脒等7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26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菜心)的行为;
二、处以2000元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10 元
喀什市阿卜杜克依穆麦麦提水果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杨梅)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6月28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库克兰农产品市场内C区1楼4号的“喀什市阿卜杜克依穆麦麦提水果店”经营销售(使用)的“杨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Y2024024703, 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等8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26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二、罚款人民币 2000元
喀什市福丰水果经营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杨梅)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6月28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色满乡墩艾日克村帕米尔大道161号中喀农产品有限公司A区1栋49号的“喀什市福丰水果经营店”经营销售(使用)的“杨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Y2024024701, 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等8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26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 300元
二、罚款人民币 2000元
喀什市功劳便利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红花籽油)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7月3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班超路(少勋市场旁)006号商铺的“喀什市功劳便利店”经营销售(使用)的“红花籽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Y2024025179, 检验项目:酸值(KOH),过氧化值,铅(以 Pb 计)等6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29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免于处罚
喀什市冰川雪纯净水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冰川雪包装饮用水)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7月2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帕哈太克里乡肖尔巴格(5)村4组037号的“喀什市冰川雪纯净水厂”生产的“冰川雪包装饮用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Y2024025169
, 检验项目:耗氧量(以 O₂计),铅(以 Pb 计),总砷(以 As 计)等10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耗氧量(以O₂计)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30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 1297.50元
二、罚款人民币 5000元
喀什市晓晓鱼水产品铺(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黑鱼)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7月1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东湾25村深喀大道喀什花园C区农贸市场43号铺的“喀什市晓晓鱼水产品铺
”经营销售(使用)的“黑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Y2024025006, 检验项目:镉(以 Cd 计),多氯联苯,孔雀石绿等17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
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 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30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9元
二、罚款人民币 2000元
喀什市老赵活鱼水产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黑鱼)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7月1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东湾25村深喀大道喀什花园C区农贸市场43号铺的“喀什市老赵活鱼水产店”经营销售(使用)的“黑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Y2024025015
, 检验项目:镉(以 Cd 计),多氯联苯,孔雀石绿等17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
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 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30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2元
二、罚款人民币 2000元
喀什市久富蔬菜批发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芹菜)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7月5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色满乡帕米尔大道161号(库可兰综合批发市场D区D-1栋一层2号)的“喀什市久富蔬菜批发店”经营销售(使用)的“芹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Y2024025397, 检验项目:铅(以 Pb 计),镉(以 Cd 计),阿维菌素等23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30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2.70元
二、罚款人民币 2000元
喀什市刘吴肉类经营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鸽子)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7月1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23村东城花园小区C区农贸市场6号摊位(S-192的“喀什市刘吴肉类经营店”经营销售(使用)的“鸽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Y2024025008, 检验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氯霉素,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等12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
甲硝唑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31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0元
二、罚款人民币 2000元
喀什亿家超市有限公司(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鸽子)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7月5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商业步行街地下厅的“喀什亿家超市有限公司”经营销售(使用)的“鸽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Y2024025354, 检验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氯霉素,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等12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甲硝唑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31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894元
二、罚款人民币 2000元
喀什市安鼎水产品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黑鱼)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6月28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正大农贸市场19号商铺的“喀什市安鼎水产品店”经营销售(使用)的“黑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Y2024024937, 检验项目:镉(以 Cd 计),多氯联苯,孔雀石绿等17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 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31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 2000元
喀什市华洋海鲜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牛蛙)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7月6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正大市场门面区18号的“喀什市华洋海鲜店”经营销售(使用)的“牛蛙”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Y2024025405, 检验项目: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唑酮代谢物等11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 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31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 2000元
新疆深海壹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盘/小碗)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7月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恰萨街道塔里木社区人民东路8号天缘国际酒店5楼整层的“新疆深海壹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销售(使用)的“餐盘/小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412576101001C/A2240412576101003C, 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2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31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喀什市老冀蔬菜水果配送中心(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芹菜)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7月4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昆仑大道(曙光国际农博城)23栋19号的“喀什市老冀蔬菜水果配送中心”经营销售(使用)的“芹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334421401005C, 检验项目:阿维菌素,百菌清,啶虫脒等8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2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直-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 2000元
喀什市鲜萃新蔬菜经营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姜)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7月12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25村喀什花园C区农贸市场14号摊位的“喀什市鲜萃新蔬菜经营店”经营销售(使用)的“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412576801020C, 检验项目:吡虫啉,敌敌畏,毒死蜱等8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
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7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5元
二、罚款人民币 2000元
喀什市时鲜蔬菜配送商行(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姜)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7月12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深喀大道北侧经一路东侧喀什花园农贸市场A17号的“喀什市时鲜蔬菜配送商行”经营销售(使用)的“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412576701009C, 检验项目:吡虫啉,敌敌畏,毒死蜱等8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7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5元
二、罚款人民币 2000元
喀什市牛九烤肉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馒头)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7月19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南湖路唐城国际A栋1003号的“喀什市牛九烤肉店”经营销售(使用)的“馒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4X-J-SP20255, 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等5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9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7元
二、罚款人民币 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