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市13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喀什市疆源食醋加工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乎喜仆热科醋)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5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荒地乡萨依巴格(6)村1组079号的“喀什市疆源食醋加工厂”生产的“乎喜仆热科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4F0603013, 检验项目:总酸(以乙酸计),不挥发酸(以乳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等10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1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乎喜仆热科醋178瓶(规格型号:1L/瓶);
2、没收违法所得 66 元(陆拾陆元整);
3、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喀什市老靖炒货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瓜子(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5月31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夏马勒巴格乡13村(喀什瑞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院内D4号的“喀什市老靖炒货行”生产的“香瓜子(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4F0603325, 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 Pb 计)等13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1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壹仟贰佰元);
2、罚款5000元(伍仟元)。
喀什市新鑫达炒货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瓜子(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5月31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喀什市帕哈太克里乡1村3组999号场地的“喀什市新鑫达炒货店”生产的“香瓜子(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4F0603326, 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 Pb 计)等13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1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壹仟元);
2、罚款5000元(伍仟元)。
喀什维吉达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每日坚果)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6月5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8号深圳城1号楼9屋3号的“喀什维吉达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每日坚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P24A3051, 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 Pb 计)等11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2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当事人作为委托生产企业履行生产流程监督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免于处罚。
新疆凯纳特实业有限公司喀什彩贝乐超市(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乐再特食醋)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6月10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解放北路(艾提尕尔大巴扎)的“新疆凯纳特实业有限公司喀什彩贝乐超市”经营销售(使用)的“乐再特食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4F0613051, 检验项目:总酸(以乙酸计),不挥发酸(以乳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等10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4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免于处罚。
喀什市乐再特食品加工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乐再特食醋)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6月10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喀什地区喀什市荒地乡11村艾日克博依小学对面的“喀什市乐再特食品加工厂”生产的“乐再特食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4F0613051, 检验项目:总酸(以乙酸计),不挥发酸(以乳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等10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4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乐再特食醋’13箱零13瓶(12瓶/箱、规格型号:830ML/瓶)。
2、没收违法所得 25.63元(贰拾伍元陆角参分);
3、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新疆乐再提商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乐再特食醋)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6月10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喀什地区喀什市乃则巴格乡7村92号二楼01-02号的“新疆乐再提商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生产的“乐再特食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4F0613051, 检验项目:总酸(以乙酸计),不挥发酸(以乳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等10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4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免于处罚。
新疆凯纳特实业有限公司喀什彩贝乐超市(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麻辣火锅底料)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6月10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解放北路(艾提尕尔大巴扎)的“新疆凯纳特实业有限公司喀什彩贝乐超市”经营销售(使用)的“麻辣火锅底料”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4F0613045, 检验项目:罂粟碱,吗啡,可待因等7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4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免于处罚。
新疆喀什海尔巴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麻辣火锅底料)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6月10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创业八路中航产业园展贸中心5号楼(一、二、三层)的“新疆喀什海尔巴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火锅底料”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4F0613045, 检验项目:罂粟碱,吗啡,可待因等7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4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喀什市云尚鲜餐饮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自制土豆粉)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6月9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恰萨街道南湖社区班超路30号2楼201号的“喀什市云尚鲜餐饮店”经营销售(使用)的“自制土豆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4F0613046, 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等1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4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壹佰捌拾元); 2、罚款2000元(贰仟元)。
喀什市晶糖食品加工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牙签冰糖)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6月10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浩罕乡3村4组046号的“喀什市晶糖食品加工店”生产的“牙签冰糖”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H2024034514, 检验项目:螨,日落黄,苋菜红等11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
日落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10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北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三卡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20箱(5kg/箱)不合格牙签冰糖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1瓶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色)、1瓶复配食品添加剂(胭脂色);
2、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喀什市潮小铺副食品销售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绿豆糕)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6月24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17村汇城百合苑二期三号楼S06铺的“喀什市潮小铺副食品销售店”经营销售(使用)的“绿豆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4F0627063, 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 Pb 计)等30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13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免于处罚
喀什市大家美蔬菜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芹菜)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4年6月16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慕士塔格西路东湖菜市场的“喀什市大家美蔬菜店”经营销售(使用)的“芹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334421901002C, 检验项目:阿维菌素,百菌清,啶虫脒等8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
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15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312 元
2、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