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2024

08/15

19:27

来源: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访问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十期)

来源: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8-15 19:27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市6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喀什市启顺农副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面筋)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3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色满乡吐格(3)村5组095号的“喀什市启顺农副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面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H2024023020, 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等3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6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当事人在案件查处中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主观上已经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客观上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依据《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80元(壹仟零捌拾元);      

二、罚款人民币 5000元(伍仟元整)。

喀什市好样的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海拜勒辣椒酱)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3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乃则尔巴格镇古勒巴格(11)村4组55号的“喀什市好样的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海拜勒辣椒酱”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H2024023026, 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等5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8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第(五)项“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4箱(生产日期:2024年05月03日,24盒/箱,规格型号:250g/盒)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海拜勒辣椒酱”;             

二、没收违法所得110元(壹佰壹拾元整);

      三、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喀什市飞碟食品加工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黄面)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2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浩罕乡1村3组404号喀什市飞碟食品加工厂生产黄面”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H2024022614, 检验项目:(以 Pb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6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14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取得”发品本作坊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排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 10000元(壹万元整)。

喀什市永禾蔬菜商行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姜)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2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13村曙光农博城24栋12号喀什市永禾蔬菜商行经营销售(使用)生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4X-J-SP14377, 检验项目:(以 Pb 计),镉(以 Cd 计),吡虫啉8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

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11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00元(伍佰元整)                                                                   二、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喀什市宝灵活鱼店生产又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公鸡)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6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曙光农博城16栋03号商铺喀什市宝灵活鱼店/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色满乡喀什市库克兰农贸市场家禽屠宰点生产又销售小公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4X-J-SP13884, 检验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氯霉素,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8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14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120元(壹仟壹佰贰拾元整)                                                                   二、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喀什市旺春梅蔬菜经营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姜)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7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11村曙光农博城1号大棚22号摊位喀什市旺春梅蔬菜经营店经营销售(使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045465102009C, 检验项目:吡虫啉,敌敌畏,毒死蜱8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24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                                                                   

关联稿件:

作者:

【打印本文】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