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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6/14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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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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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八期)

来源: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6-14 19:16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市5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喀什市萍姐火锅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碗(自行消毒)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28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恰萨街道班超路社区帕依纳普路251号(唐城国际商业步行街)1幢华府A座1层1001号的“喀什市萍姐火锅店”经营销售(使用)的“餐碗(自行消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H2024019225, 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2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21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构成了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喀什市有粘头市井火锅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筷子(自行消毒餐饮具)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5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恰萨街道帕依那甫路社区帕依纳普路251号(唐城国际商业步行街)1栋商务大厦1003-1004号的“喀什市有粘头市井火锅店”经营销售(使用)的“筷子(自行消毒餐饮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H2024008801, 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等2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12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构成了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喀什市牛员外潮汕唐城牛肉火锅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碟子(自行消毒餐饮具),小碗(自行消毒餐饮具)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6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恰萨街道班超社区南湖路006号(唐城国际古文化商业街)3段2栋3层的“喀什市牛员外潮汕唐城牛肉火锅店”经营销售(使用)的“碟子(自行消毒餐饮具),小碗(自行消毒餐饮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 SH2024009028,SH2024009029, 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等2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12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构成了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喀什市小田蔬菜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姜,辣椒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4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少勋市场内的“喀什市小田蔬菜店”经营销售(使用)的“姜,辣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141017901018C/ A2240141017901012C, 检验项目:吡虫啉,敌敌畏,毒死蜱,倍硫磷,吡虫啉,吡唑醚菌酯等15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分别于2024年4月3日和2024年4月15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壹仟玖佰元);

2、罚款2000元(贰仟元);


喀什市美味水果蔬菜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姜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7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13村曙光农博城市场23栋8-01号商铺的“喀什市美味水果蔬菜店”经营销售(使用)的“ 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106552701015C, 检验项目:铅(以 Pb 计),镉(以 Cd 计),吡虫啉等7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15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柒佰元);

2、罚款2000元(贰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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