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2024

05/08

13:23

来源: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访问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七期)

来源: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5-08 13:23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市12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喀什市萌发蔬菜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辣椒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1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吾斯坦博依街道夏马勒巴格社区1组148号的“喀什市萌发蔬菜店”经营销售(使用)的“辣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072220901010C, 检验项目:吡虫啉,吡唑醚菌酯,噻虫胺等6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2月15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二、罚款2000元

                                         

    喀什市娣妹水果水果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3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正大市场门口的“喀什市娣妹水果水果店”经营销售(使用)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068809701015C, 检验项目:吡虫啉,噻虫嗪,噻虫胺等7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3月6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32元

    二、罚款2000元

    喀什市亲兄弟干果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4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恰萨街道天南路社区天南路69号44号商铺的“喀什市亲兄弟干果店”经营销售(使用)的“ 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068809701016C, 检验项目:吡虫啉,噻虫嗪,噻虫胺等7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3月6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88元  

    二、罚款2000元

喀什市闽港水产副食品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牛蛙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7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正大农贸市场菜市场17号门面的“喀什市闽港水产副食品店”经营销售(使用)的“ 牛蛙”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072220701001C, 检验项目:恩诺沙星,孔雀石绿,氯霉素等3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3月7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77.7元

    二、罚款2000元

  喀什市福飞便利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辣椒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18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西域大道街道天山南路社区(欧陆经典家园小区)3号楼1层12号的“喀什市福飞便利店”经营销售(使用)的“辣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068809601019C, 检验项目:吡虫啉 ,吡唑醚菌酯,丙溴磷等5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3月7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0元

    二、罚款2000元

    喀什市鑫栎佳零售超市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姜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0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西域大道街道托克扎克路社区西域大道南侧145号综合楼一楼附11号的“喀什市鑫栎佳零售超市”经营销售(使用)的“ 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 A2240068809601022C, 检验项目:吡虫啉,敌敌畏,毒死蜱等6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3月8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2000元

喀什市黎凤仙水果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香蕉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3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解放南路正大市场前的“喀什市黎凤仙水果店”经营销售(使用)的“ 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072220701028C, 检验项目:吡虫啉,噻虫嗪,噻虫胺等7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3月8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二、罚款2000元

    喀什市瑶瑶便利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香蕉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 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西域大道晨光伊甸园小区的“ 喀什市瑶瑶便利店”经营销售(使用)的“ 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072220701025C, 检验项目:吡虫啉,噻虫嗪,噻虫胺等7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3月8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8元

    二、罚款2000元

   

喀什市顺手果蔬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6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6村6组62号的“ 喀什市顺手果蔬店”经营销售(使用)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 A2240072220701027C, 检验项目:吡虫啉,噻虫嗪,噻虫胺等7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3月8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6元   

    二、罚款2000元

    喀什市彩贝乐超市天山南路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姜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18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西域大道街道天山南路社区欧陆经典62号2号楼下面5号的“喀什市彩贝乐超市天山南路店”经营销售(使用)的“ 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068809601023C, 检验项目:吡虫啉,敌敌畏,毒死蜱等6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3月7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1元

    二、罚款2000元

     喀什市塔吉古力斯迪克便利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辣椒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0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欧陆经典家园小区14号楼1单元S14号的“ 喀什市塔吉古力斯迪克便利店”经营销售(使用)的“ 辣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068809601018C, 检验项目:吡虫啉 ,吡唑醚菌酯,丙溴磷等5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3月7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0元  

    二、罚款2000元

      

喀什市本乡便利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姜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7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6村朝阳小区30号楼58号商铺的“喀什市本乡便利店”经营销售(使用)的“ 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40072220601024C, 检验项目:吡虫啉,敌敌畏,毒死蜱等7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 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3月14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

                                                                  

                         

关联稿件:

作者:

【打印本文】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