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市7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喀什嘉庆永盛商贸有限公司阳光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大葱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南湖路阳光小区公共建筑区域地下室的“喀什嘉庆永盛商贸有限公司阳光分公司”经营的“大葱”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4X-J-SP01061, 检验项目:铅(以 Pb 计),镉(以 Cd 计) ,毒死蜱,噻虫嗪等 12 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2月6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
喀什嘉与和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姜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库木德尔瓦扎街道文化路社区明升国际广场1期1号楼V-Park购物公园负一层B1-030号的“喀什嘉与和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生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 2024X-J-SP01879, 检验项目:铅(以 Pb 计),吡虫啉 ,克百威 等 15 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2月7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
喀什市果果多果蔬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恰萨街道南湖路社区南湖北路001号(欧景名苑小区)9幢1层03号商铺)的“喀什市果果多果蔬超市”经营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 A2240045638701018C, 检验项目:吡虫啉 ,噻虫嗪,噻虫胺 等 7 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2月8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0元(陆拾元)
二、罚款3000(叁仟)元。
喀什市小喜鹊蔬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黄瓜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1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18村新区一路东侧阿瓦提路南侧汇城百合苑项目3号楼负一层生鲜区8号的“喀什市小喜鹊蔬果店”经营的“黄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 2024X-J-SP01738, 检验项目:阿维菌素,哒螨灵 ,乙螨唑 等 14 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乙螨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2月7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
喀什市好又鲜果蔬便利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团结村3组289号的“喀什市好又鲜果蔬便利店”经营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 A2240045465301009C, 检验项目:吡虫啉,噻虫嗪 ,噻虫胺 等 7 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2月23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
喀什市好来买日用百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棉籽油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6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喀什花园小区A区3标段1层28号的“喀什市好来买日用百货店”经营的“棉籽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 01WTS24KD00013, 检验项目:酸价(KOH),过氧化值 ,溶剂残留量等6 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2月18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
喀什市热合曼江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姜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2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位于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荣胜小区3幢1层S04号商铺的“喀什市热合曼江蔬菜店”经营的“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 A2240045465501007C 检验项目:吡虫啉,敌敌畏 ,噻虫嗪等6 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2月27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