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期)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市2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喀什市清早食品销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伊香安百纯葡萄籽油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位于喀什市色满乡墩艾日克(4)村中喀农产品综合市场D区2栋1-2号商铺的“喀什市清早食品销售店”经营的“伊香安百纯葡萄籽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3X-J-SP38268, 检验项目:酸值(KOH),过氧化值,铅(以 Pb 计)等 6 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12月19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
喀什市亲手榨油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红花籽油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位于喀什市色满乡吐格3村5组103号的“喀什市亲手榨油厂”销售的“红花籽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 2023X-J-SP38185, 检验项目:酸值(KOH),过氧化值,铅(以 Pb 计)等 6 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值(KOH)项目不符合 GB/T 22465-2008《红花籽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19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10000(壹万)元。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