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十三期)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市7家生产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喀什市闽港水产副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泥鳅鱼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位于喀什市正大农贸市场菜市场17号门面的“喀什市闽港水产副食品店”内待销售的“泥鳅鱼”进行依法抽样检测,检测报告编号:NO:A2230263319301005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6月27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泥鳅鱼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
喀什市弘达海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泥鳅鱼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位于喀什市正大市场7号的“喀什市弘达海鲜店”内待销售的“泥鳅鱼”进行依法抽样检测,检测报告编号:NO:A2230248778701001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6月27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泥鳅鱼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
喀什市华洋海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泥鳅鱼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位于喀什市正大市场门面区18号的“喀什市华洋海鲜店”内待销售的“泥鳅鱼”进行依法抽样检测,检测报告编号:NO:A2230248778801004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6月27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泥鳅鱼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
喀什市渔小哥水产销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泥鳅鱼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位于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喀什花园C区农贸市场42号的“喀什市渔小哥水产销售店”内待销售的“泥鳅鱼”进行依法抽样检测,检测报告编号:NO:A2230263319401003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6月27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泥鳅鱼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
喀什市晓晓鱼水产品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泥鳅鱼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位于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东湾25村深喀大道喀什花园C区农贸市场43号铺的“喀什市晓晓鱼水产品铺”内待销售的“泥鳅鱼”进行依法抽样检测,检测报告编号:NO:A2230263319401002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6月27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泥鳅鱼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
喀什市小杨海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泥鳅鱼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位于正大农贸市场菜市场17号门面的“喀什市小杨海鲜店”内待销售的“泥鳅鱼”进行依法抽样检测,检测报告编号NO:A2230248778901003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6月27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泥鳅鱼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
喀什市乐再特食品加工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醋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位于喀什市荒地乡11村的“喀什市乐再特食品加工厂”内待生产销售的“乐再提喀什食醋”进行依法抽样检测,检测报告编号NO:A2230279707301011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6月27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乐再提喀什食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二、罚款10000元。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