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经营性公共场所应当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才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性公共场所包含七大类21项,即:1、住宿场所类(宾馆、旅店、招待所);2、沐浴与美容美发场所类(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院);3、休闲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室、舞厅、音乐厅);4、健身场所(游泳场馆、健身场馆);5、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购物场所(商场、书店);7、就诊与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室)。
办证地点:喀什市东城行政审批局二楼158、159、160号窗口。
办证咨询电话:0998-2929634
二、经营性公共场所不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
健康证办理方式:1.关注微信小程序“喀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健康证明网上申领;2.喀什市慕士塔格东路242号(市疾控中心)一楼现场办证。
咨询电话:0998-2650619
三、经营性公共场所每年应当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场所卫生质量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
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CMA资质,检测报告可异地互认。
咨询电话:0998-2579770
四、群众监督
顾客在经营性公共场所接受服务时,有权利要求服务场所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权利要求服务人员提供个人有效健康证明,有权利查验场所的卫生检测报告,喀什市卫健委将依法常态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0998- 2841300
喀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