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 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0041号
喀什市兴达出租车业服务中心:
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在喀什市兴达出租车业服务中心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4月在位于喀什市314国道阿瓦提路口(原行署果园)喀什市兴达出租车业服务中心院西侧,世纪大道东侧建1层砖混房屋的行为,经第三方实测建筑面积425.68平方米,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清单:证据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据二:喀什兴达出租车业服务中心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三:关于喀什兴达出租车业服务中心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据四:关于喀什兴达出租车业服务中心 违法现场勘验图;证据五:立案审批表;证据六: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七:接受调查通知书;证据八:询问笔录;证据九:营业执照;证据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十一:征地协议书;证据十二:缴款书(收据)2份;证据十三:土地出让税证;证据十四:喀什市多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据十五:喀什规划设计研究院房产面积实测成果报告;证据二十:喀什自然资源局【2024】第0041号行政处罚案法律审核意见书(新壹法意736号)。
我局已于2025年1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你单位1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2025年1月13日我局进行复查,你单位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未执行。
我局已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资料,我局2024年12月6日16时00分整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内容,我局认为该公司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经我局研究按照拟处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规定》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按照违法建设工程的单体工程总造价计算;违法收入按照违法建设销售收入计算。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按照合同价认定;没有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以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计算工程造价;没有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工程造价信息的,以房屋重置价格计算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制的,建设工程造价也可以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确定的投资额确定,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三款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拆除的425.68平方米的建筑物,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即钢结构425.68平方米×485元/㎡×10%=20624.2元,(贰万陆佰贰拾肆元贰角)。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帐号:(0000020030110009258626)]。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阿先生 、 麦先生
电 话 : 17881051856 、17354835499
地 址 : 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