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0042号
新疆漠尔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对你公司在喀什市西域大道293号新建二层房屋建设项目存在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行为一案立案调查,实测面积为372.6平方米(框架结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第四十条“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三:关于新疆漠尔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域大
道293号院内新建二层房屋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四:关于新疆漠尔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域大
道293号院内新建二层房屋违法现场勘验图;
证据五:立案呈批表;
证据六: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七: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八:询问笔录;
证据九:定界表;
证据十:授权委托书;
证据十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十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三: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文
件;
证据十七:新疆漠尔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基地平面图;
证据十八:国有土地使用证;
证据十九:关于要求召开听证会的报告;
证据二十:听证会参会人员;
证据二十一:听证会参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十二:行政处罚公开听证会人员登记签到表;
证据二十三:听证笔录;
证据二十四:关于新疆漠尔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法
建设一案听证会结论书;
证据二十五:喀市自然资规(告)字【2024】第0042号行政处罚一案法律审核意见书;
证据二十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证据二十七:行政处理决定书;
我局已于2024年10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要求听证。2024年11月7日11时16分,在喀什市自然资源局会议室召开《关于新疆漠尔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域大道293号违法建设一案听证会》,听证会期间申请人未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2024年12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理决定书(编号:〔2024〕第002号),你公司至今未履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的规定,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三)款第二条“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你公司在喀什市西域大道293号院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372.6平方米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650000元×10%=65000元(陆万伍仟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帐号(0000020030110009258626)]。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先生、麦先生
电 话 : 17881051856
地 址 :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