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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13日 点击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0039

喀什市同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108日对你公司在喀什市朝阳路182号佳和大厦项目第六层建筑进行封闭,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立案调查经喀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对该公司在佳和大厦封闭的第六层建筑进行实测,实测面积为519.3平方米(钢架结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第四十条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三:关于喀什市同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原佳和大厦)项目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四:关于喀什市同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原佳和大厦)项目违法现场勘验图;

证据五:立案呈批表;

证据六: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七: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八:询问笔录;

证据九:授权委托书;

证据十: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十一:定界表;

证据十二:专题会议纪要;

证据十三:新疆喀什市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

证据十四:红线图;

证据十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十八: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

证据十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电子凭证;

证据二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明细表;

证据二十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复查结果通知书;

证据二十二:喀什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和大厦房屋面积实测成果报告;

证据二十三:规划设计条件书;

证据二十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证据二十五:关于喀什市同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建设一案听证会结论书;

证据二十六:喀市自然资规(告)字【2024】第0039号行政处罚一案法律审核意见书;

证据二十七:行政处罚公开听证会人员登记签到表;

证据二十八:听证笔录;

证据二十九:关于喀什市同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建设一案听证会结论书;

我局已于2024101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当事人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要求听证,我局20241111127分,在喀什市自然资源局会议室召开《关于喀什市同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佳和大厦项目违法建设一案听证会》,在听证会期间被委托人对我局拟作出的处罚无异议,未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202412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理决定书(编号:〔2024〕第001),你公司至今未履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第二条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即:(钢架结构)519.3平方米×1800/平方米×10%=93474(玖万叁仟肆佰柒拾肆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帐号(0000020030110009258626]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先生、麦先生                                  

17881051856                                        

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5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