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 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0051号
依迪力孜·阿布都拉、沙拉木江、麦麦提热夏提·沙吾提、阿布力米提·阿布杜哈力克:
我局于2024年12月24日对你们在喀什市吾斯塘博依街道布拉克贝西社区欧尔达希克路3号阿布力米提·阿布都萨拉木综合楼建设项目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08年8月你们在喀什市吾斯塘博依街道布拉克贝西社区欧尔达希克路3号阿布力米提·阿布都萨拉木综合楼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地上三层、建筑面积1263.36平方米,经第三方实测综合楼现为4层,实测建筑面积2136.30平方米,存在超层数、超面积建设的行为,超第4层建筑面积319.01平方米,超出建筑面积580.93平方米,共计899.94平方米,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属于违法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清单:证据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据二:喀什市吾斯塘博依街道布拉克贝西社区欧尔达希克路3号阿布力米提·阿布都萨拉木综合楼的违法建设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三:关于布拉克贝西社区欧尔达希克路3号阿布力米提·阿布都萨拉木综合楼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据四:喀什市吾斯塘博依街道布拉克贝西社区欧尔达希克路3号阿布力米提·阿布都萨拉木综合楼的违法现场勘验图;证据五:立案审批表;证据六: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七:接受调查通知书;证据八:询问笔录;证据九:委托书3份;证据十:当事人合伙4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十一:宗地图;证据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据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据十四:土地证;证据十五:喀什天正房地产估价测量面积实测成果报告;证据十六:施工图设计;证据十九:喀什自然资源局【2024】第0046号行政处罚案法律审核意见书(新壹法意)。
我局已于 2025 年 1 月 6 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们对本机作出的行政处罚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听证要求,被委托人提供 “ 关于放弃听证会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规定》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按照违法建设工程的单体工程总造价计算;违法收入按照违法建设销售收入计算。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按照合同价认定;没有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以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计算工程造价;没有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工程造价信息的,以房屋重置价格计算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制的,建设工程造价也可以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确定的投资额确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899.94平方米建筑面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10%进行处罚,即:899.94平方米×1500元/平方米×10%=134991元。(拾捌万贰仟零陆拾肆元陆角)。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帐号:(0000020030110009258626)]。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阿先生 、 麦先生
电 话 : 17881051856 、17354835499
地 址 : 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