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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06日 点击数:

  行政处罚决定

编号:喀市自然资规()字〔2024〕第0046

喀什乐康医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1127日对你(单位)医院门诊楼建设项目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29月你(单位)在喀什市西域大道180号医院门诊楼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地下一层、地上12层,医院门诊楼现状为14层,存在超层数建设的行为,经第三方实测第13层、第14建筑面积888.12平方米,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属于违法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清单证据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三:关于喀什乐康医院有限公司医院门诊楼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据四:关于喀什乐康医院有限公司医院门诊楼违法现场勘验图;证据五:立案审批表;证据六: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七:接受调查通知书;证据八:询问笔录;证据九:营业执照;证据十:授权委托书;证据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十二:土地证;证据十三:宗地图;证据十四: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据十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据十六:立项批复;证据十七:喀什天正房地产面积实测报告;证据十八:公司名称变更情况说明;证据十九:喀什自然资源局2024】第0046号行政处罚案法律审核意见书(新壹法意713

我局已于 2024 12 10 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对本机作出的行政处罚未申请陈述、申辩听证及听证要求,被委托人提供关于放弃听证会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规定》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按照违法建设工程的单体工程总造价计算;违法收入按照违法建设销售收入计算。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按照合同价认定;没有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以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计算工程造价;没有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工程造价信息的,以房屋重置价格计算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制的,建设工程造价也可以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确定的投资额确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888.12平方米建筑面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10%进行处罚,即:888.12平方米×2050/平方米×10%=182064.6拾捌万贰仟零陆拾肆元陆角)。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帐号0000020030110009258626]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先生麦先生                  

  17881051856  17354835499        

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412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