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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0日 点击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0045

张俊岩

我局于20241119位于喀什市吾斯塘博依街道萨合亚社区艾哥来克其1195号房屋南侧空地新建1层砖混房屋未办理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44喀什市吾斯塘博依街道萨合亚社区艾哥来克其1195号房屋南侧空地新建1层砖混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喀什天正房地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实测萨合亚社区艾哥来克其1195张俊岩新建1层砖混房屋建筑面积39.36平方米,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第四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清单:证据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据二:张俊岩在喀什市吾斯塘博依街道萨合亚社区艾格来克其1195号的违法建设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三:关于喀什兴达出租车业服务中心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据四:关于张俊岩在喀什市吾斯塘博依街道萨合亚社区艾格来克其1195号的违法现场勘验图;证据五:立案审批表;证据六: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七:接受调查通知书;证据八:询问笔录;证据九:营业执照;证据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十一:房屋购买合同;证据十二:喀什天正房地产估价测量面积实测成果报告;证据十七;喀什自然资源局【2024】第0045号行政处罚案法律审核意见书(新壹法意720号)。

已于2024112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申请陈述、申辩听证及听证要求,当事人提供关于放弃听证会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规定》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按照违法建设工程的单体工程总造价计算;违法收入按照违法建设销售收入计算。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按照合同认定;没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以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计算工程造价;没有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工程造价信息的,以房屋重置价格计算工程造价的规定,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四款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39.36平方米的建筑物,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39.36平方米×1500/×10%=5904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帐(0000020030110009258626]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先生、麦先生                      

17881051856                          

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412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