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0037号
喀什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喀什市自然资源局督察执法股执法人员:阿卜杜外力·阿卜杜凯尤木(执法证号:31100114034)、麦吾拉江·麦麦提(执法证号:31100114040),依法对喀什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工大厦建设项目进行检查,该项目存在超面积行为,建工大厦建设项目规划许可面积20408.3平方米,《喀什天正房产面积实测成果报告》建工大厦实测面积21052.36平方米,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面积》和《喀什天正房产面积实测成果报告》比对,建工大厦超出规划许可面积644.06平方米,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三:关于喀什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工大厦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四:关于喀什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工大厦违法现场勘验图;
证据五:立案呈批表;
证据六: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七: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八:询问笔录;
证据九:营业执照;
证据十:授权委托书;
证据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三:土地证和宗地图;
证据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五:立项、平面图;
证据十六:喀什天正房产面积实测成果报告;
证据十七;喀什自然资源局【2024】第0037号行政处罚案法律审核意见书(新壹法意号)。
我局已于2024年9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听证要求,被委托人提供 “ 关于放弃听证会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644.06平方米建筑面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10%进行处罚,即:644.06平方米×1850元/平方米×10%=119151.1元。(拾壹万玖仟壹佰伍拾壹元壹角)。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帐(0000020030110009258626)]。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先生、麦先生
电 话 : 17881051856 地 址 :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