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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23日 点击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喀市自然资规()字〔2024〕第0032

吾布力卡斯木·艾买提

我局于2024730日对你在喀什市世纪大道10号建设的综合楼项目存在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喀什市世纪大道10号建设的综合楼项目,存在未按规划许可建设行为,喀什市自然资源局督察执法股执法人员:阿卜杜外力·阿卜杜凯尤木(执法证号:31100114034)、麦吾拉江·麦麦提(执法证号:31100114040),依法对你在喀什市世纪大道10号综合楼项目进行检查,该项目存在未按规划许可建设行为,被委托人买日旦江·依马木提供了该综合楼项目的施工图纸,地上5层,地下1层,建筑面积4735平方米。喀什天正房地产估价测量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及房产测绘报告:1号楼(框架结构)地上面积5034.64平方米,地下面积1052.3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086.95平方米,超出规划许可面积1351.95平方米;2号楼地上2层商业(框架结构)实测面积452.04平方米,3号楼地上一层办公(砖混结构)实测面积138.70平方米,4号楼地上1层库房(砖混结构)实测面积78.92平方米,(2号楼、3号楼、4号楼)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测面积共计669.66平方米;以上违建面积共计2021.61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四十条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三:关于吾布力卡斯木·艾买提综合楼建设项目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四:关于吾布力卡斯木·艾买提综合楼违法现场勘验图;

证据五:立案呈批表;

证据六: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七: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八:询问笔录;

证据九:授权委托书;

证据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一: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二:说明;

证据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四:宗地图;

证据十五:关于基本建设计划的批复;

证据十六:土地证;

证据十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证据十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九:平面图;

证据二十:喀什天正房产测绘报告;

证据二十一:房屋鉴定报告;

证据二十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

证据二十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证据二十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书;

证据二十五:关于吾布力卡斯木·艾买提综合楼项目未按

规划许可建设处罚面积更正说明;

证据二十六:关于不听证的情况说明;

证据二十七:喀什市自然资源局【2024】第0032号行政处

罚案法律审核意见书;

证据二十八:行政处罚事项法制审核意见表;

证据二十九:施工图;

我局已于20248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被委托人提供了关于不听证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十一条第三款,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1351.95平方米建筑面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10%进行处罚,即:框架结构1351.95平方米×1850元/平方米×10%=250110.75元(贰拾伍万零壹佰壹拾元柒角伍分)。

二、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669.66平方米建筑面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10%进行处罚,即:框架结构452.04平方米×1850元/平方米×10%=83627.4元(捌万叁仟陆佰贰拾柒元肆角),(砖混结构)217.62平方米×1500元/平方米×10%=32643元(叁万贰仟陆佰肆拾叁元)。

共计处罚金366381.15元(叁拾陆万陆仟叁佰捌拾壹元壹角伍分)。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帐号(0000020030110009258626)]。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先生、麦先生                      

17881051856                            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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