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0033号
喀什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对你单位在喀什市慕士塔格东路11号建设的(书库)项目,存在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单位喀什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在喀什市慕士塔格东路11号建设的(书库)项目,该项目存在未按规划许可建设行为,2024年8月14日,喀什市自然资源局督察执法股执法人员:阿卜杜外力·阿卜杜凯尤木(执法证号:31100114034)、麦吾拉江·麦麦提(执法证号:31100114040),依法对喀什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在喀什市慕士塔格东路11号(书库)项目进行检查,该项目存在未按规划许可建设行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设1层面积1320.14平方米,《天正房产报告》地上1层面积709平方米,地下1层面积622.44平方米,总面积1371.44平方米,《天正房产测绘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比对,该项目超出规划许可面积51.3平方米,未按规划许可建设,属于违法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三:关于喀什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书库)项目违
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四:关于喀什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在喀什市慕士塔
格东路11号(书库)项目违法现场勘验图;
证据五:立案呈批表;
证据六: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七: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八:询问笔录;
证据九: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十:授权委托书;
证据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三:喀什市城市规划设计室定验线测量核准单;
证据十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五: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十七:红线图;
证据十八:喀什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证据十九:房产测绘报告;
证据二十:关于放弃听证会的说明;
证据二十一:喀什市自然资源局【2024】第0033号行政处
罚案法律审核意见书;
证据二十二:行政处罚事项法制审核意见表;
证据二十三:不动产权证;
我局已于2024年8月2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被委托人提供了“关于放弃听证会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十一条第三款,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51.3平方米建筑面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10%进行处罚,即:(框架结构)51.3平方米×1850元/平方米×10%=9490.5元(玖仟肆佰玖拾元伍角)。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帐号(0000020030110009258626)]。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先生、麦先生
电 话 : 17881051856 地 址 :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