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0027号
新疆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 :
我局于2024年7月2日对你公司香格里拉小区19#号楼建设项目存在未按规划许可建设行为一案立案调查。你(单位)在喀什市西二环东侧、武警医院北侧、天山南路20号德丰·香格里拉花园住宅小区19#楼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6852.42平方米,(含地上面积6368平方米,地下面积483.84平方米),地上6层,地下一层,发现新疆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德丰·香格里拉花园住宅小区19#楼建设项目存在阳台封闭建设的行为。《喀什市天正测绘房屋面积实测成果》实测19#楼阳台封闭总建筑面积54平方米,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属于违法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三:关于新疆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香格里拉小区19#楼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四:关于新疆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香格里拉小区19#楼违法现场勘验图;
证据五:立案呈批表;
证据六: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七: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八:询问笔录;
证据九:营业执照;
证据十:授权委托书;
证据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三:测量核准单;
证据十四:不动产权登记证,宗地图;
证据十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十八:新疆喀什市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
证据十九:喀什天正房地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证据二十;喀什自然资源局【2024】第0027号行政处罚案法律审核意见书(新壹法意320号)。
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喀市自资规(告)字2024第002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喀什自然资规(听)字2024第0027号)。当事人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提供“关于放弃听证会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十一条第三款,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违规建设面积54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10%进行处罚,即54平方米×2050元/平方米×10%=11070元(壹万壹仟零柒拾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帐(0000020030110009258626)]。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先生、麦先生
电 话 : 17881051856 地 址 :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