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003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结核病防治所: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对你单位在喀什市人民东路157号(发热门诊)项目存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结核病防治所在喀什市人民东路157号(发热门诊)建设项目,该项目存在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行为,经喀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对人民东路157号院(发热门诊)建设项目实测面积942.34平方米(钢架结构),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属于违法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四十条“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三: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结核病防治所(发热门诊)建设项目违法建设案件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据四: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结核病防治所(发热门诊)违法现场勘验图;
证据五:立案呈批表;
证据六: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七:接受调查通知书;
证据八:询问笔录;
证据九:授权委托书;
证据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证据十一:关于喀什地区肺科医院发热门诊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喀署卫办发【2021】3号);
证据十二:关于喀什地区肺科医院发热门诊建设项目立项的请示(喀结防行字【2020】67号;
证据十三:喀什地区结核病防治所暨肺科医院2020年第六次党总支会议纪要(喀结防党字【2020】31号;
证据十四:关于印发应对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76号);
证据十五:关于印发全面规范和推进我区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机20001号);
证据十六:关于公布喀什地区第二批可开工建设发热门诊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证据十七:关于喀什地区肺科医院发热门诊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证据十八:宗地图;
证据十九:定界表;
证据二十:(门诊综合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二十一:房屋鉴定报告;
证据二十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十三: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
证据二十四:关于不听证的情况说明;
证据二十五:行政处罚事项法制审核意见表;
证据二十六:喀什市自然资源局【2024】第0031号行政处
罚案法律审核意见书;
我局已于2024年8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被委托人提供了“关于不听证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十一条第三款,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942.34平方米建筑面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10%进行处罚,即:(钢架结构)942.34平方米×1800元/平方米×10%=169621.2元。(拾陆万玖仟陆佰贰拾壹元贰角)。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帐号(0000020030110009258626)]。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先生、麦先生
电 话 : 17881051856 地 址 :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