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喀市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0018号
喀什启达商贸有限公司 :
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对你公司喀什兴业大厦建设项目存在未按规划许可建设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喀什市深喀大道北侧经十一路西侧兴业大厦建设项目,存在未按规划许可建设行为。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地上面积为7322.2平方米,编号为喀什天正测字(2024)第1-34号的《喀什天正房产测绘报告》实测地上面积为7493平方米,2024年6月12日,该公司对喀什市兴业大厦建设项目主体外的钢架楼梯已拆除完毕,拆除面积为110.67平方米,(对已拆除的钢架楼梯110.67平方米不予处罚),而实测面积为7382.33平方米;《红线图》同意设计8.1米,而实际建筑的位置偏移红线4.33米,未按规划许可建设,属于违法建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二:检查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
说明、现场勘验图资料;
证据三:立案审批表;
证据四:调查(询问)通知书;
证据五: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六:询问笔录;
证据七: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八:授权委托书;
证据九:新疆喀什市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
证据十:喀什市兴业大厦变更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证据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十四:红线图;
证据十五:测量核准单;
证据十六:证明;
证据十七:喀什天正房产测绘报告;
证据十八:喀什市自然资源局【2024】第0018号行政处
罚案法律审核意见书;
证据十九:关于放弃听证会的说明;
我局已于2024年6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被委托人提供了“关于放弃听证会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十一条第三款,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7382.33平方米建筑面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10%进行处罚,即:(框剪结构)7382.33平方米×2050元/平方米×10%=1513377.65元。(壹佰伍拾壹万叁仟叁佰柒拾柒元陆角伍分)。
2、缴纳罚款后,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称:(喀什市财政局),银行帐(0000020030110009258626)]。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喀什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蒲先生、麦先生
电 话 : 17354835499
地 址 :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8日